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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農地種電」鹹魚翻身?地目變更下放地方審查 屏東縣要成立綠電「回饋金」小金庫

風傳媒

更新於 2018年11月08日01:16 • 發布於 2018年11月08日01:10 • 林上祚
在政府積極推動綠能轉型政策下,「風頭水尾」的貧困區域,可望鹹魚翻身,農業縣市包括彰化、雲林等,都開始標榜自己是「風光大縣」。示意圖為高鐵行經中部平原彰化沿線的太陽能設施。(資料照,顏麟宇攝)

在政府積極推動綠能轉型政策下,「風頭水尾」的貧困區域,可望鹹魚翻身,農業縣市包括彰化、雲林等,都開始標榜自己是「風光大縣」,綠電設施的回饋金到底有多高?業者透露,西南沿海地層下陷區,參考當地公告地價,綠能業者承租農地,如果以1公頃建置1MW(百萬瓦)計算,每公頃的回饋金大約在300-700萬元不等,在內政部將地層下陷區的綠電設施地目變更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後,屏東縣政府已準備成立「綠色能源產業發展基金」,將回饋金法制化。

為了配合綠能轉型,農委會過去一段時間,積極盤點彰化以南,地層下陷區內不利農業經營之農地,其中包括高鐵沿線超抽地下水之地層下陷區,2010年馬政府時代,經濟部曾在前行政院副院長陳冲指示下,評估高鐵沿線地層下陷區,改種太陽能設施的可行性。

經濟部曾在前行政院副院長陳冲指示下,評估高鐵沿線地層下陷區,改種太陽能設施的可行性。(示意圖,盧逸峰攝)

當時能源局評估,彰雲地區除了缺乏台電變電站與綠電併網之饋線,必須投入額外資金外,若以1公頃土地裝設1MW計算,「1,000公頃地層下陷區可設置1,000MW,以當時公告之躉購費率,台電每年必須補貼業者100億元,保障收購20年,補貼金額高達2,000億元,相關成本勢必由全民吸收。」

不過,在民進黨上台「核電歸零」政策下,類似規模的「農地種電」計畫,相關成本已經不再是阻礙。

「農地種電」成本高 台電補貼金每年將達上百億

以農委會今年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除了2015年公告之18區外,又增加了20區,總面積增加了1,130公頃,達到2,300公頃水準,其中,屏東縣增加492公頃最多,雲林縣則增加410公頃。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上述地層下陷區,若要維持農業生產的「農電共生」模式,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地土地面積之70%;若要維持「漁電共生」,綠電設施的水面覆蓋面積不得超過40%。根據能源局估算,如果以1公頃開發1MW綠電設施計算,每公頃開發成本大約為5,000萬到6,000萬元。

換言之,如果以2,300公頃開發面積計算,未來地層下陷區的綠電開發成本將達至少上千億元,開發完成後,台電對於綠電業者的補貼金額,每年也將達上百億元之譜。

綠能轉型為農業縣市帶來前所未有的轉型,各縣市政府也紛紛加入了綠能「淘金」的行列。(示意圖,顏麟宇攝)

由於綠能轉型,將為農業縣市帶來前所未有的轉型,總統蔡英文日前在巡視彰化時,已經喊出了年收入百萬元「綠領新貴」的口號,各縣市政府也紛紛加入了綠能「淘金」的行列。

中央授權綠電審查 屏縣還多訂「回饋金」條款

10月下旬,屏東縣政府公告《屏東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太陽光電發電業整體規劃核轉審查及輔導管理辦法》,該項辦法係配合內政部今年8月,將地層下陷區綠電設施地目變更審查,「下放」縣市政府的配套法案。

根據該《管理辦法》,屏東縣政府不僅針對地層下陷區之綠電設施申設,訂定相關審查門檻,還利用了內政部授權,訂定了地目變更的「回饋金」條款。

屏東縣政府不僅針對地層下陷區之綠電設施申設訂定相關審查門檻,還訂定了地目變更的「回饋金」條款。示意圖為屏東佳冬鄉大武丁抽水站前池浮動式太陽能光電系統,與本文個案無關。(資料照,屏東縣政府提供)

根據《管理辦法》,屏東縣政府要求地層下陷區綠電業者,實收資本額必須達2億元以上,且負債不得大於實收資本額4倍,申請籌設之發電裝置容量,至少應達20MW以上。換言之,如果以1公頃綠電設施裝置容量1MW計算,開發面積至少應達20公頃。

該辦法規定,綠電設施建置,若涉及到農業用地變更,依據《農發條例》規定,應繳交「回饋金」。除此之外,該辦法又同時授權屏東縣政府,得與綠電專案輔導業者訂定行政契約,業者依據契約承諾捐贈一定比率金額,至屏東縣「綠色能源產業發展基金」,額度由屏東縣政府定之。

屏東縣政府不僅針對地層下陷區之綠電設施申設訂定相關審查門檻,還訂定了地目變更的「回饋金」條款。示意圖為屏東縣長潘孟安與綠能業者簽訂合作備忘錄,與本文個案無關。(資料照,屏東縣府環保局提供)

由於屏東縣是第一個針對地層下陷區之地目變更,訂定回饋機制的縣市,上述做法也引發了南部縣市的討論。

台南縣政府官員表示,台南市境內地層下陷不利耕種區,總面積僅200多公頃,先前推動「綠能專區」,綠電業者提供給市府的「回饋金」,依據《農發條例》必須使用在農業用途,因此,台南市政府將上述財源,用在支應農地管理、農地變更業務的約聘僱人員薪水。

地方自訂回饋金 經濟部憂「一隻羊剝二層皮」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蔡昇甫表示,屏東縣針對地層下陷區的綠電設施,訂定自治條例,並且以行政契約方式,由業者承諾捐贈一定比率金額予縣政府,應該是屬於「自願性質」,屏東縣另外成立綠電基金,應該屬於地方自治的範圍。(推薦閱讀:嚴重地層下陷區改種綠電!30公頃以下審查權「下放」地方,盼加速開發「化整為零」

不過,經濟部官員認為,《電業法》針對公民營電廠回饋地方,有訂定「促協金」機制,在《電業法》修法後,能源局針對「促協金」,分配給中央政府、縣市、鄉鎮市與地方公民團體等利害關係人之比率,目前還在與各界協商階段,除非是依據《農發條例》所訂定的法定回饋,否則,各縣市政府未來若針對太陽能等綠電設施,逕行訂定「促協金」以外的回饋機制,恐怕會衍生「一隻羊,剝二層皮」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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