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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客座評論:運動式打狗——公共治理的現代性缺失

德國之聲

更新於 2023年10月29日07:49 • 發布於 2023年10月29日07:49 • 呂恆君
Provided by Deutsche Welle

(德國之聲中文網)說到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的現代性,其中一個重要元素在於高度的“結構分殊性”(Structural Differentiation)。具體到貓狗等人類寵物的飼養管理,則意味著專業知識的廣泛普及、動物權益的系統性保護、針對惡性案件的精確法律對應機制等。

有鑑於此,目前在缺乏國家層面的立法機制之下,由各地保安、城管、乃至特警或民間打狗隊等五花八門地齊上陣,對流浪狗乃至家養的無證狗進行大規模抓捕或血腥處決的方式,實乃短期性、陣發性的權宜之計。此種追求時效或威懾作用的“一刀切”粗暴方式,不僅有濫用權力的嫌疑,並且會激發社會更高程度的情緒化,從而大大偏離了超越“復仇性”、“發洩性”的長效理性機制。

刑責清明的歐洲“動物審判”史

在歐洲,因為《聖經》所賜予人類在地球上的統治權("你們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舊約《創世紀》1章28節),人類尋求對動物的有效治理已經長期出現在司法實踐裡。

在13到17世紀的“前現代性社會”,歐洲就已開始廣泛的“動物審判”:即經過刑事裁定,要求各種肇事動物及其主人為其不當行為付出合理代價。此種動物審判如同正常的刑事程序:允許辯護人的存在,以保證無辜動物不受牽連。

德國《國家地理》曾報道,一頭母豬和她的六只乳豬曾於1457年在瑞士薩維尼地區(Savigny)受審,其被指控咬死並啃食了一個五歲小男孩。雖然母豬被判有罪並被處死,但法庭卻宣告小豬無罪,因為年幼的它們只是“無辜和無助地受到母親的不良影響“,此外,“並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表明它們也啃食了小孩”。

正是基於此種根深蒂固的“治理”理念,動物權益也同時得到精確合理的考慮重視。而隨著社會的現代性進展,動物權益保護也日趨制度化與精細化:譬如德國自19世紀開始設立各種動物保護協會、動物收養所、動物保護法(隸屬刑法)等,至20世紀則專門制定了一部獨立的《動物保護法》(1972),並於《德國民法典》(第90a條)中進一步將動物與物品進行明確區分(1990年),以確保動物的生命尊嚴。

在21世紀(2002年8月1日),更因“基於對未來世代的責任”,動物保護被作為“國家目標”(Staatsziel)而正式納入聯邦德國《基本法》(Grundgesetz)。這一舉措標志著國家在憲法層面對動物予以保護,並指定“通過立法並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機構”進行。

除卻國家層面在上述“法制”與“法治”方面的明確保障,社會各界也為動物權益及動物保護進行廣泛的知識普及。

其中尤為特殊的是:由於進入工業社會以來,各種家養動物的分工也得以進一步細化及轉換,狗類除卻導盲、緝毒、情緒治療等特殊工作之外,主要以高度的情感認知能力而成為人類及其家庭所喜愛的伴侶動物。因此,在中小學的通識讀物之中,關於狗類知識、以及如何與狗相處等技巧傳授極為普遍,兒童教育學家甚至也鼓勵孩子們親身參與養狗或遛狗的實踐經驗。

隨著社會的現代性進展,動物權益保護也日趨制度化與精細化
隨著社會的現代性進展,動物權益保護也日趨制度化與精細化

杜絕“一刀切”的公權力傲慢

生活於18-19世紀的德國大文豪歌德(Johann Wolfgang Goethe)曾嘲諷性指出:“倘若人類竟不以為自己過於高貴,怎可堪稱地球上最為高貴之物種(Der Mensch wäre nicht der Vornehmste auf der Erde, wenn er nicht zu vornehm für sie wäre )?!”正是此種基於反省性的謹慎理念,在治理與保護動物權益的發展過程中,神職人員、倫理學家、歷史學家、動物學家、法學家們乃至文學和童話故事收集者,均起到了各種努力不懈的促進作用。

相比之下,中國傳統文化雖然並不具備源遠流長的“動物治理”觀念,但卻向來強調“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其中亦包括人類與天地、自然、動物等的和諧相處。不管是公元前戰國時期孟子所持的“君子遠庖廚”、抑或宋朝文學家蘇東坡的“為鼠常留飯、憐蛾不點燈”等,表達的都是面對動物的惻隱之心與愛護情感。

然而,經由激進的“五四運動”與共產主義革命,傳統文化曾遭受全面性批判及斷層性失喪;而社會至今對“西方文化”與“崇洋媚外”的警惕與防範,也造成動物權益保護甚至遭到來自於民間的反感與抵制:譬如部分民眾不假思索地認為大開殺戒的“玉林狗肉節”屬於個人飲食自由、旁人無權干涉;而“養狗”、“愛狗”等行為亦屬於自私矯情的情感空虛寄托。

在這些紛爭之中,中國傳統的關愛動物的文化並未經由充分的現代性發展而上升為制度性文化;各地縱有一些法規,也在實際的處理過程中較為疲軟,難以落到實處。而就近日的崇州羅威納犬傷人事件及後續社會爭論來看,更是暴露出以下幾大問題:

一是社會對專業常識的普遍性缺失。譬如:傷人的羅威納犬在其原產地德國也常屬危險性犬類。按照部分聯邦州規定,普通人不得飼養,擁狗主人需持專門的資格證書,狗狗本身也需通過性格測試;並且遑論任何公共場所,一切狗類均須由主人以狗繩進行牽引指導。

從現場視頻來看,自由玩耍的肇事犬身強力壯、在攻擊兒童時興奮搖尾、形同撕咬絨布玩具,顯然其並非街頭流浪狗,而屬於被主人寵溺、放任的行為不當犬只;並且似乎也常與主人進行狗類常見的撕咬游戲。

而視頻中另一只跑來觀望、不停轉圈的淺色拉布拉多,從身體語言來看則是焦急求助。拉布拉多雖然身形高大,但卻天性友善、樂於助人。此次事件之後,部分城市隨即以“身高”為片面指標捕殺、禁養大型犬只,甚至包括拉布拉多、金毛、德國牧羊犬等溫順犬種,這實則大大掩蓋了人們對危險性烈犬本身的防範與警惕。

而更為重要的是:“一刀切”的簡單粗暴,雖然彰顯了公權力的“高效”,但卻使得無數流浪貓狗無辜喪失生命權,造成僅因一只“養尊處優”的肇事狗而對弱勢流浪生命進行集體處決的悲慘事實。此種輕率而錯誤地處理動物生命的方式,不僅完全偏離了中國文化中的“仁義”、“仁愛”、“慈悲”等情懷,極大地傷害了公序良俗,並且也絲毫未能從人類對待寵物的源頭方式入手,解決各大城市存在的流浪寵物問題。

急需扭轉或改善的層面

以德國的現代養狗方式而言,幼狗在出生之後即在皮下植入辨識芯片,養狗人須向政府正式登記並繳納養狗稅,也常自願購買為第三者承擔損失的責任保險(Haftpflichtversicherung)。並且,每只狗都擁有自己的歐盟“護照”,所有接種記錄及病歷亦一目了然。這種統一管理方式既方便追蹤狗狗的行蹤、旅行或寄養,也便於健康護理、以及杜絕狂犬病等傳染性疾病的傳播。

除此之外,各聯邦州分別規定或鼓勵狗狗進入“養狗學校"(Hundeschule)進行培訓,以獲得優良的行為舉止及社會習性。以筆者於柏林飼養的巧克力色拉布拉多雄性犬為例,其活潑健壯、生性倔強,因此不得不連續三年於每個周末風雪無阻地上學訓練(包括如何聆聽主人指令、並與其它狗類友好相處)。如今其不僅成為社區內廣受喜愛的“明星狗”,並在幫助附近難民兒童融入德國社會的過程之中,起到了意想不到的友善作用。

如果主人對狗發生遺棄或虐待行為,則將遭受嚴厲的法律制裁。譬如遺棄狗狗最高可判高達25.000歐元的罰金,虐待狗狗或疏於護理可判高達三年的監禁,並均有可能被剝奪養狗權。顯然,只有當人類首先為自己的不負責任與殘暴行為付出法律代價,並在社會層面承擔道德負罪感,方能切實杜絕流浪狗的來源與保障每一只狗狗的權益。

而對於因為各種原因進入動物收養所的狗狗,則在“領養代替購買”的文化之下,通常很快便能找到新的家庭。不被收養的狗狗,則在社會各界提供的慈善捐款之下在動物收養所裡終身得到精心照料,甚至常有志願者們申請定期陪伴這些狗狗玩耍散步。在筆者的鄰居之中,不少人不懼領養“問題狗”並為之付出大量心血,譬如幫助狗狗回溯童年記憶以克服創傷,或悉心助其建立對於人類的信任情感。這些狗狗主人,往往在社區生活中享有人們由衷的尊敬。

總之,在一個現代性社會之中,如何有效克服人類在面對動物時的不確定性,並尋求文明的治理手段與保障動物權益,這首先需要達成廣泛的公民共識,也需經由國家層面制定法律以保證依法行事。相對於目前各自為政的粗暴打狗運動,山西臨汾警方的做法值得效仿:其聯合志願者力量,將無證狗或流浪狗集中安置於基地,並進行人性化管理。

而從長遠來看,盡快推動國家制定統一性的動物權益保護法、禁止虐待動物法等,以做到真正“有法可依”,並積極鼓勵富於經驗的非營業組織自願者們展開有效的監督工作,或許方為一條平息激烈社會分歧、確保生命倫理及樹立良風善習的理性長效之路。畢竟,法律只有在真正的執行過程中,方能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用。

呂恆君(Dr. Hangkun Strian),德國漢學家,在柏林洪堡大學亞非研究所獲得哲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及興趣領域為文學史、電影、基督宗教本土化、國際關系等。其也是邊境牧羊犬Kelly與拉布拉多犬Balou的女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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