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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適用對象 8/1起增列「產後兩週內婦女、肥胖兒童青少年」

華視新聞

更新於 07月15日07:07 • 發布於 07月15日06:50 • 華視

疾病管制署今(15)日表示,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下稱公費藥劑)全年適用對象,經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與美國疾病管制中心公布之指引,以及台灣感染症醫學會及台灣兒童感染症醫學會建議,並於今年5月14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會議諮詢專家委員意見後,將自本(114)年8月1日起,針對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增列「產後兩週內之婦女」,以及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0),增列「未滿18歲兒童青少年BMI超過同齡第95百分位」亦可使用。

疾管署指出,根據國際指引、相關醫學會及文獻資料顯示,「產後兩週內之婦女」於生理上仍處於免疫系統尚未完全恢復的階段,感染流感後發生併發症及死亡風險都相對較高,故增列至公費藥劑之使用對象;另肥胖者感染流感後之住院率較高且恢復狀況也較差,但原條件限定為「BMI≧30」,未能涵括兒童青少年BMI肥胖定義,本次予以明確定義。國內上述兩類對象之人口數估計分別為13.5萬和36.7萬,自今年8月1日起,如有類流感症狀,經醫師評估須用藥治療者即可開立公費藥劑。

疾管署說明,目前我國公費藥劑配置於各縣市衛生局規劃之全國約4千家合約醫療機構,配置藥劑包括克流感、易剋冒及瑞樂沙。如有危險徵兆(如呼吸急促、呼吸困難、發紺、血痰、胸痛、意識改變、低血壓等)應儘速就醫,並由醫師依主訴與臨床判斷,評估是否符合公費藥劑用藥條件,倘經判斷符合條件者,不需流感快篩,即可開立公費藥劑,以把握用藥時機。另由於目前流感抗病毒藥劑未列入健保給付項目,公費用藥治療之時機及必要性,仍由醫師依病患狀況及臨床專業決定。有關公費藥劑用藥條件、合約醫療機構名單及流感防治資訊,可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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