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犯罪所得」可減刑 指「詐騙總金額」或「酬勞」掀議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一條規定,詐團成員如果「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可以減刑,但這個「犯罪所得」,指的是被害人遭騙的總金額,還是被告實際取得的酬勞,也出現爭議。經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認為,只要繳回「實際取得的酬勞」即可減刑,儘管引發討論,但減刑比例,法官將透過被告的分工程度,報酬多寡,與被害人和解情況,進行裁量。
詐諞集團以各種手法,騙走民眾血汗錢,打詐成為當務之急,看到警方死命逃竄,車手狂奔逃逸,被警方壓制在地,第一線執法人員拚命抓人,但要讓這些詐團成員,不敢再犯,後續法律制裁才是重點。
為打擊詐騙集團,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但其中的減刑條件卻引發爭議,一名劉姓詐騙機房成員,詐取被害人約50萬元,他自稱只賺到約7到8千元的酬勞,被逮後認罪並繳回所得,一二審皆獲得減刑,但最高院法官認為,應繳回被害人的全部損失,才能減刑,但所謂的犯罪所得,究竟是被害人遭騙的總金額,或被告實際取得的酬勞,出現法律爭議。
民眾(非當事人)說:「真的覺得為什麼要減刑,就是你不用減刑啊,因為他就是做錯事情,畢竟他應該不只詐騙我,還有詐騙其他人,而且金額也滿多的,不是只是他單拿多少,這個問題而已。」民眾(非當事人)說:「犯罪行為然後(繳回所得),你就能夠達成嗎(減刑),這樣子好像有點怪吧。」
最終大法庭裁定,被告認罪繳回「實際酬勞」,即可減刑,若無犯罪所得,自白即符合「減刑規定」,非本案律師李育昇說:「犯罪成員究竟分到多少詐騙款項,很難去認定,容易造成處罰過輕,無法確實達到遏止詐騙的效果。」但最高法院也解釋,所謂減刑,會依分工程度,報酬多寡,與被害人的和解情況,由法官自行裁量,減刑多寡,但繳回犯罪所得,是否真代表被告真心懺悔,還得看法官如何定奪。
【延伸閱讀】
◆ 李宗瑞被判29年10月怨關太久 「深刻悔悟」求減刑結果出爐
◆ 曾支援「詐防中心」 保一警遇投資詐騙反被詐千萬
留言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