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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女童哭鬧吵到媽媽與男友聊天 竟被打到昏迷不醒

太報

更新於 04月22日10:59 • 發布於 04月22日09:13 • 呂志明
兒童家暴示意圖。本報繪製
兒童家暴示意圖。本報繪製

花蓮縣光復鄉1名1歲4個月大的女童,只因為母親宋女和同居陳姓男友打電話時哭鬧,陳男竟教唆宋女教訓女兒,女童被母親猛搧巴掌後意識喪失無呼吸,雖經送醫急救,目前仍未脫離危險期。花蓮地檢署獲報深入追查後,認為宋女、陳男故意對兒童犯《刑法》殺人未遂罪,有且逃亡、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4月20日花蓮地檢署接獲鳳林分局通報,花蓮縣光復鄉一名 1 歲 4 個月女童,於 4 月 20 日凌晨 0 時 30 分,因意識喪失及無呼吸,由其生母宋女及其同居陳姓男友送往台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急救,由於女童病情危急,轉往花蓮慈濟醫院救治。

醫師發現女童頭部兩側頂葉及左側顳葉硬腦膜下出血,合併缺氧缺血性腦病變,以及雙側視網膜出血的嚴重傷害,評估其基本腦幹功能已嚴重受損,符合臨床受虐性腦傷(嬰兒搖晃症候群)診斷,為保護女童腦功能施行低溫療法,女童因血壓過低使用兩線升壓劑以維持血壓,但病況危急仍有生命危險。

花蓮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卓浚民指揮鳳林分局偵辦,為了釐清到底發生什麼事,檢察官簽發拘票將宋女、陳男拘提到案,在漏夜訊問2人後,發現4月19日,陳男在與宋女通話時,聽到女童的哭鬧聲,陳男竟教唆宋女去打女童巴掌,不久,宋女又聽到小孩在哭鬧,竟然又猛力搧打小孩臉部,才造成女童受到重傷,

檢察官認為2人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 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第 1 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復有逃亡、串證之虞,因而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花蓮地檢署重申家庭暴力、兒虐零容忍,檢察官已於第一時間本於「社會公益代表人」的職責,勇於承擔深入追查,後續定將嚴辦到底,不容姑息,同時呼籲民眾獲悉相關兒虐狀況應通報 113,共同守護兒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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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96

  • CHUN
    這種女人,不配有小孩
    04月22日11:50
  • RIN L
    女童母親不配為人母,難不成不知道小孩不能隨便打耳光嗎,小孩跟著這種媽媽也很倒霉
    04月22日12:27
  • yllek Hsu
    這種帶著小孩與男友同居的婦女 最沒搞頭,只會生不會保護好小孩
    04月22日11:55
  • 跳舞椰子
    這當媽的,妳有多餓?發春嗎?自己的小孩只有一個,男友可以交好多個呢
    04月22日13:18
  • Sarah
    垃圾
    04月22日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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