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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股東連帶賠償631萬生變! 最高法院「第3度發回」理由曝

太報

更新於 02月07日00:36 • 發布於 02月06日12:58 • 侯柏青
最高法院。資料照。陳品佑攝
最高法院。資料照。陳品佑攝

2013年2月發生八里雙屍案,媽媽嘴咖啡店長謝依涵在店裡下藥迷昏富商陳進福、張翠萍夫婦,拖到店外手刃後棄屍,謝女被判無期徒刑定讞,此案民事賠償纏訟迄今。媽媽嘴咖啡店呂炳宏等3股東被判與謝女連帶賠償張翠萍家屬368萬元案已確定,但高院更二審判媽媽嘴股東們必須連帶賠償陳進福的小孩631萬元部分,最高法院卻認為判決仍有不明處,今天第3度發回高院更審。

陳進福的兩個兒子主張,當年已為陳進福支出喪葬費31萬8820元,兩人因父親死亡受到600萬元的非財產損害,他們認為,媽媽嘴咖啡店是呂炳宏、陳姓臣子和彭姓男子共同出資經營,既然3名股東是僱用謝依涵的人,要求3人必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631萬8820元(謝依涵於一審判賠315萬9410元後放棄上訴確定)。

全案歷經多次更迭,高院更二審認定,謝依涵在媽媽嘴咖啡店內下藥著手實施殺人,既然咖啡店為謝依涵執行店長職務的場所,她利用幫陳進福做飲料的職務上機會添加安眠藥後進一步殺死他,是利用職務上機會故意不法侵害陳進福生命權的行為。

高院更二審認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該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以避免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既然呂炳宏等人共同經營媽媽嘴咖啡店,有義務避免飲料餐點的安全或衛生可能損害顧客的生命和身體安全。謝依涵利用店長職務提供不安全的飲品給顧客使用,股東們顯然沒有盡到指揮、監督的注意義務,因此判決3名股東必須連帶賠償。

呂炳宏等人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今天指出,謝依涵是受僱於3名股東合夥的媽媽嘴咖啡,股東們對於合夥債務應負擔補充責任,不過,唯有媽媽嘴咖啡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陳進福兒子的債務時,3名股東才須負擔連帶負擔之責。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3名股東屬於「非合夥的共同出資關係」,卻又直接命他們「個人」負責,不符合兩造打官司時的不爭執事項。況且,「連帶給付責任」必須受限於法律明文規定,倘若3名股東不是合夥關係, 3人間應該負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這部分,原審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背法令情事。

此外,最高法院也認為,原審判決引用的《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所規定的「無過失責任」,該條文規定,無論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都應該就其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損害部分,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這條規定和《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就受僱人之選任、職務執行之監督,主觀上是否未盡相當之注意而有過失」,顯然是不一樣的兩件事。原審判決認定,呂炳宏等人經營的咖啡店提供飲品不符合《消保法》第7條第1項所定的安全性,就直接推論到,呂炳宏等人對於謝依涵執行的職務未善盡監督之責,顯然不符合法令規定。

最高法院據此認定,高院更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今天決定第3度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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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8

  • 超級阿瑞
    還好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公正的,不然更二審那個理由真是蝦到爆,咖啡是現泡提供,老闆跟股東進合法的原物料給員工烹煮給顧客,他不可能每一杯都檢驗,而這事件又是加害人再烹煮過程中行兇,並非是因為店內的產品有問題導致顧客死亡,就算是考慮到加害人無能力賠償給被害人家屬,也不該牽扯無辜的人去做代償,更二審的法官真的很失格,希望可以修憲,像這種明顯不公正且用主觀意識去做判決的法官能有個方式去抵制他,而不是考上法官後就有無敵保障,做任何判決都能無責帶過
    02月07日13:25
  • 李小慈
    明明就是個人行為卻要牽扯僱主~這樣誰敢請人啊!超級衰的
    02月06日15:15
  • Annie Chen
    莫名奇妙,台灣不公不義的事情越來越多
    02月06日15:02
  • 我也覺得法條講的食品安全,跟製作食品被下毒,是兩碼事,股東無法監督或禁止員工的違法行為, 這跟日本毒水餃事件,應該是一樣的問題,廠商在商譽上已經損失慘重,還要在刑事民事替下毒者分擔責任,說不過去
    02月06日15:01
  • 雅靜
    史上最倒楣的老闆,也是最不公的判決
    02月06日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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