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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親家黃百祿涉背信 二審逆轉無罪確定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9月06日01:18 • 發布於 2020年09月05日17:00

前總統陳水扁親家黃百祿,被控掏空金棠科技公司兩億多元,法院一審依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判黃兩年徒刑,黃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採信黃是以個人名義幫公司借錢,雖有挪用款項,但未造成公司損失,背信部分改判無罪,商會法輕判一年,因符合減刑條例減為六月。

刑事訴訟法規定,背信罪不得上訴三審,因此黃被控背信無罪部分已確定。

二審將同案的金棠公司登記人郭興中改判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鉅眾集團總裁葉信村改判六個月,減刑為三個月;金棠公司財務經理郭文村改判一年,減刑為六個月,緩刑三年,須向公庫支付十萬元。

黃百祿是陳水扁兒媳黃睿靚父親,原為金棠公司實負責人,連襟郭興中是掛名負責人,郭文村是財務經理,葉信村則是鉅眾集團總裁。

黃百祿、郭文村被控於二○○二年間,因金棠公司承作工程需要資金,陸續向鉅眾旗下的大台中互助會借款,累計金額達卅多億元。

檢方起訴指出,二○○四年間,黃百祿為償還利息,與葉信村、郭文村以無中生有的「菲律賓淨水設備工程」,指示不知情會計以「預付菲律賓設備款」科目,轉帳兩億多元,實際上用來支付大台中互助會標息收入。

另外,郭興中以個人名義與營造商合夥從事國內汙水工程,雖合夥業務與金棠無關,但黃百祿同意從償還大台中互助會的利息款項中,挪用三千四百萬元給郭興中使用,後來因合夥未果,款項再匯還金棠。

法院審理時,黃百祿否認犯罪,辯稱自己是有頭有臉的人,公司也沒受到任何損害,這些款項都是為了投資的支出,因投資未果才做為還款利息,並非掏空或挪為私用,郭興中、葉信村也否認不法,全案僅郭文村認罪,一審將黃等四人判刑。

黃百祿等人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採信黃等人說詞,認定他們將公司與私人資金交互使用,未超額使用公司資金,改判背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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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親家黃百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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