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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沒有勞保,發生職災也可以有理賠唷!

保險e聊站

更新於 2020年01月06日01:46 • 發布於 2020年01月06日01:46 • 保險e聊站

【2019.12更新】

「前幾天上班搬運貨物時,不慎被壓傷腿,到現在都還不能走,但因為公司未滿五人,並沒有投保勞保,無法享用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難道只能自認倒楣嗎?」

其實不然,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九條提到,只要在此法施行後,一旦發生職災,就算沒有勞保,一樣是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補助的唷!而且,如果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予因職災失能、身故等補償時,亦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以下是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91年4月28日),發生職災,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的相關補助介紹。

※ 有無勞保的職災勞工,皆可申請的補助: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 請領資格:罹患職業疾病後,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2.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 補助標準:其失能程度相當於勞保失能給付標準

  1. 第1至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8,700元。

  2. 第2至第7等級,或合併升等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6,200元。

  3. 第8至第10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3,200元。

  4. 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是失能程度相當於第11至第15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個月發給新台幣1,900元。

◎ 注意事項:

同一疾病,請領此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若有勞保者,最長發給5年;未加入勞保者,最長發給3年。

此外,要注意有勞保者,需要先請領勞保職災的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才得以符合其請領資格。

【失能生活津貼】

◎ 請領資格:發生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後,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2. 身體失能程度相當於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7等級規定之項目。

◎ 補助標準:其失能程度相當於勞保失能給付標準

  1. 第1至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8,700元。

  2. 第2至第7等級,或合併升等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6,200元。

◎ 注意事項:

同一傷病,請領此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若有勞保者,最長發給5年;未加入勞保者,最長發給3年。

此外,要注意有勞保者,需要先請領勞保職災的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才得以符合其請領資格。

此項津貼,與前項「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只能擇一請領唷!

【家屬補助】

◎ 請領資格:發生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後,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2. 遺有配偶、子女或父母者。第一順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父母。

◎ 補助標準:一次給付10萬元。

※ 無勞保的職災勞工,才可申請的補助:

【未加勞保失能補助】

◎ 請領資格:發生職災,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10等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2. 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永久失能或永不能復原。

  3.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予以失能補償時。

◎ 補助標準:

  1. 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一次發給最低330日,最高1,800日。

  2. 應扣除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已支付之失能補償金額。

【未加勞保死亡補助】

◎ 請領資格:發生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後,以下狀況須都符合

  1. 受僱勞工遭遇職災死亡。

  2. 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3.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予以補足死亡補償時。

◎ 補助標準:

  1. 無法定遺屬者:一次發給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5個月喪葬補助。

  2. 有法定遺屬者: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除了5個月喪葬補助外,另給付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40個月的遺屬補助。

  3. 應扣除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已支付之死亡補償金額。

除了上述的補助可申請之外,亦有職訓生活津貼、看護的補助、器具補助可以申請。其詳細請領的相關資訊,請參閱勞動部

835小編提醒,上述除了未加勞保死亡及失能補助,其他補助不論有無勞保都可以申請唷!記得將這些資訊分享給身邊的人,讓大家瞭解,不要罔顧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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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

  • 彭威翔(博麗)
    標準太高了點
    2020年01月06日05:07
  • 昀樺妹
    有個問題請要更正其內容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民國90年10月11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90年10月31日經總統令公布,自民國91年4月28日起施行。開辦時由勞工保險局辦理,103年2月17日政府組織改造後,移由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
    2020年01月08日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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