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車停路邊被當違停挨罰900元 駕駛1招自救獲判免罰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3月04日03:13 • 發布於 03月04日02:37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前年11月間將車子停在路邊,結果被警方認為是違停,開罰900元,他不滿挨罰,隔日跑回現場自行蒐證,接著提出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現場照片、Google街景圖等證據之後,認為小清的車子並未達到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經過的程度,最終裁掉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2023年11月間將車子停放在新北市某地區的路邊,結果被警員認定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在紅線路段停車)」的違規事實,挨罰900元罰鍰。

小清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事發地點旁邊是封閉的停車場,他的車子沒有阻礙車道,也沒有妨礙行人通行,更沒有拖吊的必要性,原處分明顯未符合法律要件,應該撤銷。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則認為,小清的車子明顯占據車道,導致路面縮減,會影響到雙向車輛會車通行,確實有「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的違規事實,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舉發機關拍攝的現場採證照片、小清在事發隔日拍攝的蒐證照片、Google街景圖之後,發現小清的車子停放位置雖然沒有停車格,但也沒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紅色實線)或禁止停車標線(黃色實線),而且該地點已經被封閉,無法提供其他車輛通行,難認有達到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經過的程度。

再者,法官指出,小清的車子是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路邊停放,無明顯占據車道的狀況,台中區監理所也沒有提出任何距離測量等資料可以證明,僅憑空言指證,實在令人難以採信。

法官認為,台中區監理所依有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的行為裁罰小清,認事用法確實有違誤,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點我加ETtoday好友,接收更多新聞大小事。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全台僅存擺渡人李清 載客橫渡新店溪20年憶興衰

中央通訊社
02

神鬼夫妻詐保賺7房+260條黃金! 掃墓踩空、剎車扭傷...花式碰瓷手法曝

鏡報
03

夫妻吵架「互摔小孩出氣」網炸鍋!中市府回應了

民視新聞網
04

女工程師室內衝浪染食腦蟲就醫6天亡 家屬求償千萬業者免賠

鏡新聞
05

17歲少女控性侵「曾與男友發生性行為」拒驗傷 台中二寶爸絕望輕生!妻喊冤淚提再審

鏡週刊
06

妻悄租屋當炮房、離婚後生子!桃園男傻眼「半年沒上床」竟成綠帽夫

鏡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17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