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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二除役勿做半套!環團:核廢處置迫在眉睫 儘速完成核廢管理法規

新頭殼

更新於 2023年03月14日06:31 • 發布於 2023年03月14日06:30 • Newtalk新聞 |許詠晴 台北市報導
台電核二廠。   圖:台電/提供(資料照)

Newtalk新聞

核電廠運轉執照須在期滿前5到15年進行換照,然而目前台灣所有核電廠均已超過申請延役年限,新北市萬里區的核能二廠2號機運轉執照今(14)日到期,將僅剩位在屏東縣的核能三廠繼續運轉。對此,全國廢核行動平台今日呼籲,台灣應務實面對2025年將迎來非核家園,積極實踐零核無碳的轉型路徑,「核二除役,勿做半套;核廢處置,迫在眉睫」。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今日指出,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能電廠運轉40年,運轉執照到期就應停止運轉,而《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則明定核電廠申請延役的期間,是執照到期前的5至15年,而台灣所有核電廠均早已超過申請延役的時限,依法應如期除役。

此外,核能二廠燃料池爆滿的問題遲遲無法解決,廠內總計約有9,620束高階核廢、5.9萬桶低階核廢。早在2021年核二廠的1號機就被迫提前停機,如今2號機雖然是依照執照日期停機,但也面臨空間不足的問題,無法繼續運轉。核二廠用過燃料池歷經三次改建擴充,用過燃料棒越塞越密,遠超於原始設計貯量,最後因空間不足,反應爐無法退出燃料束,亦無乾式貯存設施可以接替使用。

核二廠運轉過程中,曾發生反應爐錨定螺栓斷裂、爐心側板出現裂紋、燃料匣彎曲、控制棒插入困難等種種問題,2號機更曾發生發電機避雷器爆炸事件,設備老舊,核電廠延役必須要考量金屬疲勞、老化的問題,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指出,核二廠過去的紀錄無法令民眾安心,運轉到期自然停機是金山、萬里一帶居民的共同期望。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表示,無論是核一廠或核二廠都只規劃 20 年的存放容量,核二廠乾式貯存場又因規劃缺陷、地方溝通不良而持續卡關。台電長期漠視核廢料妥善處置的重要性,而高階核廢料的處置延宕,造成核二廠不可能繼續使用的主因。

針對已經進入除役的核一廠,至今卻只拆除了氣渦輪機廠房與聯外電塔。而核二廠周圍鄰近大屯火山群,在建廠時曾在核島區挖到硫磺湧泉,也曾有專家學者指出地下可能有岩漿庫,核一廠並沒有完整的除役經驗可供依循,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強調,台電處理核二廠時絕不能因循苟且,直接沿用核一廠的經驗。

另外,由於核電廠除役工程經費龐大,不肖廠商往往認為有鉅額利潤而搶標、圍標,核能一廠除役期間就曾發生黑道綁標、砍傷包商事件。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過去台電也僅提到採購標案均依循採購法執行,並未能提到如何切實防範。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認為,台電跟原能會應與檢警合作,確保除役工程由合法、合格廠商執行,核二廠除役絕不能夠重蹈覆徹。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提及,台電除役專業人員是否足夠也有所疑慮,若僅將核能發電處工作人員重新編組進除役小組,能否應對動態、且有高度風險使輻射外洩的除役工作,台電應給予明確說明,釐清主責工程人員是否能達到國際標準,確保核安無虞。此外,除役在25年的工作過程中,將逐漸減少除役分組的人數,針對廠內員工的退休、轉職規劃,也應妥適安排,確保員工工作權不致因核電除役而受到損害。

走向實質除役 儘速完成核廢料管理完整的法規制度

雖然核一廠已經進入除役,但是在處理與社區之間的關係並不合格。核電廠過去興建時使地方迫遷、居民抗爭都應給予充分的尊重,而社區與核電廠共生四十年,核電廠除役是否對社區帶來衝擊,將如何給予完整的補償措施,應和社區討論溝通真正需求,並非僅給予回饋金的補助。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建議,核電廠除役歷時25年,台電應組建民間除役監督小組,納入環保團體、在地居民,定期報告除役進度與環境監測資訊。核電廠除役後也應將乾淨的土地還給人民,而對當地居民所遭受的各種負面影響,做出完整調查並提出補償計畫。

核電廠除役後,在尚未找到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或核廢料最終處置設施的情況下,仍會遺留下高低階核廢料在原本的場址中,使地方社區無法擺脫核廢料帶來的陰影,除役後土地的利用仍會受到限制,這種情況絕對無法稱為完全除役。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強調,依照現行法規制度,除了低階核廢料有選址條例可供依循外,高階核廢料完全無從得知將要貯存在何處,台電、原能會雖然數次在地方說明會保證核電廠不會變成核廢料的永久處置場,但是在沒有法規配套的保障下,這些說詞只是空口白話,無法讓地方民眾安心。

即使是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作為過渡的替代方案,將低階與高階核廢料自核電廠內移出,仍要面對長達20年以上的貯存期間,遠遠超出一般開發設施的存在規模,因此即使是中期貯存設施,也應該要遵循完整的選址程序,通過積極與潛在場址居民的溝通、共識,來促成貯存地點的成形,不可重蹈過去數十年核電以威權手段強迫民眾接受的覆轍。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進一步表示,民間團體於今年舉辦「核廢立法系列論壇」,曾就核廢料管理的完善法制提出建議,各界代表均同意應通過立法手段,促成社會溝通,進而找出適合台灣的選址地點,顯見儘早解決核廢處置爭議,已經是社會共識,政府機關應儘速啟動核廢處置的溝通立法機制,不要再無所作為,盡快解決核廢處置數十年來的爭議,讓地方居民早日擺脫核電與核廢料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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