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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販賣海洛因7次應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法院指她非盤商減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3年01月04日11:19 • 發布於 2023年01月04日11:19

汪姓女子7度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給陳姓男子,依法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基隆地方法院考量她非盤商,僅為吸毒者有償轉讓予以減刑,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警方2020年7月27日持搜索票,前往新北市汪女的住處執行搜索,查獲販毒所用的手機、電子磅秤及安非他命2包、吸食器6個、分裝袋2袋、藥鏟1個,將她帶回詢問後送辦。

汪女坦承分別販賣海洛因給陳男7次,販賣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林男2次,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汪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1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販賣第2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販毒者有大盤毒梟和中、小盤之分,也有僅止於吸毒者互通有無的有償轉讓,販賣行為危害社會程度有異,法定最低本刑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

法院認為,汪女雖販賣海洛因7次,但對象僅陳男1人,先前也無販毒前科。她是為供應自己吸毒所需花費,起意販賣海洛因,並非罪大惡極之徒,或屬長期大量販賣毒品「大盤」、「中盤」毒梟,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並非不可憫恕。

法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白」規定,減輕汪女刑度,但法定最輕本刑仍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基於罪刑相當及刑罰公平比例原則,另依刑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規定,再予酌量減輕其刑。

法院判汪女販賣海洛因7次,各處有期徒刑8年,販賣安非他命2次,各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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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姓女子7度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給陳姓男子,依法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基隆地方法院考量為吸毒者有償轉讓予以減刑,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記者邱瑞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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