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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雲林離岸風場】重疊當地漁場衝突不斷 允能公司:盼主管機關確實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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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0年08月29日05:43 • 發布於 2020年08月29日05:43 • 上報快訊/吳亦軒
施工中的「雲林離岸風力發電廠」,據了解,疑因與當地漁民漁場重疊,6月下旬以來,多次接連遭到漁民漁船包圍、跟蹤或迫近、擋道,衝突不斷。(取自雲林離岸風場官網)
施工中的「雲林離岸風力發電廠」,據了解,疑因與當地漁民漁場重疊,6月下旬以來,多次接連遭到漁民漁船包圍、跟蹤或迫近、擋道,衝突不斷。(取自雲林離岸風場官網)

施工中的「雲林離岸風力發電廠」,因為與當地漁民漁場重疊,6月下旬以來,多次接連遭到漁民漁船包圍、跟蹤或迫近、擋道,衝突不斷。據了解,負責施工的允能風力發電公司致函行政院、經濟部、海洋委員會及漁業署等相關單位,要求主管機關確實執法。
 

根據行政院規畫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要達到20%,為達到這個政策目標,設定再生能源發電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為主力,其中離岸風電2025年累計設置量要達到5.7 GW(GW: 10億瓦)。

據了解,德商達德能集團所屬的允能風力發電公司,獲政府遴選執行「雲林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預計在雲林縣四湖鄉及口湖鄉外海架設80座風機發電機組,完工後裝置容量達640MW。但因雲林離岸開發離岸風電廠設置地點,和當地漁民重要傳統漁場高度重疊。
 

6月底至今,允能風力發電公司的工作船,已經多次和漁民發生海山對峙衝突。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等團體8月13日還北上到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雲林離岸風電廠與傳統漁場高度重疊,要求風電廠退出漁場。 

對此,允能風力發電公司在發給相關部門的文件中指出,「雲林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已依據《電業法》、《環評法》等相關規定完成法定程序,並分別取得經濟部的電業施工許可證,以及內政部的與鋪設海底電纜路線畫定許可。

此外,允能風力發電公司也在今年 5月間與雲林區漁會簽訂漁業補償協議,並獲逾 1100位漁民依協議內容向雲林區漁會登記申請給付補償金。補償金是依照農委會標準的8倍補償漁民,累計至今已經有900多人領取,但有64人要求80倍補償。
 

據悉,根據允能風力公司控訴,今年6月底至今,公司的工作船行駛雲林縣台西鄉、四湖鄉及口湖鄉等外海時,多次遭到漁民漁船聚眾包圍、跟追、迫近行駛、惡意擋道,阻擋工作況進入風場區域干擾施工;更有漁民刻意在工作船必經航道放置漁網,導致迄今仍無法按照工作期程期進場施工,不僅造成工程遲延與人員機具待命損失,也更嚴重危及相關工作船人員的人身安全與海上公共秩序,甚至對當地中華白海豚等哺乳動物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據指出,允能風力公司認為,漁船聚眾圍船、跟追、迫近行駛、惡意擋道、干擾航行等行為,已經涉及違反《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海巡單位有義務依《海岸巡防法》及相關的執法作業規範,命令漁船停止航行或強制回航,也有義務依法要求漁況立即解散及驅散,並逮捕違法入士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依《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之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犯罪,若有「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同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開放美豬牛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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