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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意圖營利而買毒竟觸「販毒既遂」 大法官宣告違憲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6月19日09:32 • 發布於 2020年06月19日09:32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第792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法院過去兩個判例指出,只要是意圖營利而買入毒品,即使還沒賣出,仍屬「販毒既遂」,有7名因此被判8年到無期徒刑的被告,認為兩判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19日做出第792號解釋,宣告違憲,即日起,這7人可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指出,所謂的販毒既遂,除了賣出毒品以外,連「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毒品」亦算,因此實務上,在購入毒品後、販賣毒品前,只要被警方逮到,法院就會依以上這兩個判例的見解,重判被告販毒既遂。

分有7名因為販賣安非他命、海洛因、K他命等毒品的被告,因此各被判8年到無期徒刑不等的重刑,入監服刑中,他們自認明明還沒販毒,卻被依販毒既遂,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兩判例的見解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的「販賣毒品既遂罪」定義不同,該法只限於「銷售賣出」毒品的行為才能成罪,還沒賣出不應屬於「既遂」,可見兩判例有違憲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保障的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意旨,故宣告違憲。

7名被告即日起可據此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既遂」變為「未遂」,法庭只規定「得減刑」,並非「應減刑」,這7人是否可獲得減刑,目前難以判斷。

另外,這兩個判例因為爭議很大,早在2012年的刑庭庭長會議就決議廢止,而去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連判例制度也一併廢除,故本次釋憲結果只影響聲請釋憲的7名被告,不影響其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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