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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警槍使用規定模糊】6起擊斃嫌犯竟4案遭起訴 警察被判刑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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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7月10日01:49 • 發布於 2019年07月10日01:49 • 上報快訊/陳昱婷
警員用槍後時常面臨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例如警員張景義(圖中)雖刑事無罪定讞,民事卻已賠償家屬80萬。(取自三立新聞網YouTube)

6年來6件警方擊斃犯人事件,其中竟有四件遭起訴。25歲警員李承翰明明有配槍,但卻徒手與持刀台鐵乘客博鬥殉職,究其原因應與警槍使用規定模糊不清有關,因此引發基層警員呼籲修改《警械使用條例》,維護警察執法尊嚴。

警政署長陳家欽9日下午邀請370名基層警員參與視訊會議,聽取第一線警員對於《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建議。

現行的《警械使用條例》,對於警員用槍時機有嚴苛但模糊的規範,例如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警察職權行使法》也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政署更詳列出具體規範,警員得依據歹徒危害程度、持有武器、心理及精神狀況、現場民眾密集程度等不同狀況,才可以拔槍、鳴槍或射擊;且用槍後還時常面臨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

2013年8月13日,台北市萬華警分局漢中街派出所警員張景義在西門町執勤時,遇見拒捕的黎姓嫌犯開車衝往徒步區人群中,他先持槍喝令停車未果,因而朝前輪連開2槍,其中1槍卻擊中黎的腹腔,導致黎送醫不治。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後,張景義一、二審均判無罪並定讞,但民事部分已賠償黎家屬80萬元。

張景義朝黎嫌前輪連開2槍,其中1槍卻擊中黎的腹腔,導致黎送醫不治。(取自三立新聞網YouTube)

2014年2月16日,桃園市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巡邏時獲通報,前往攔檢竊盜通緝犯羅文昌,葉警左手打開車門時,羅嫌竟加速倒車,葉於是先對空鳴槍示警,接著對羅連開3槍,導致羅左大腿動脈破裂,出血不治。

檢方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羅嫌只是倒車逃逸,並無衝撞動作,葉無立即危險,應可射破輪胎阻止即可,因此認為葉用槍「逾越合理必要程度」,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當時檢察總長顏大和曾提起非常上訴,但被最高法院駁回。

另外,羅文昌妻子、子女在刑事案件定讞後,以桃園市府為被告,訴請國賠250萬元;桃園地方法院也認為,羅是順時針方向倒車拒捕,目的是繞過葉姓警員逃走,非故意衝撞,對葉並無急迫危險,葉沒有必要立即開槍打人,不符警械使用條例的急迫性原則。上訴後,最後最高法院仍判桃園市政府須賠償150萬元確定。

羅嫌在葉警開車門時遇到車逃逸,葉警因此向羅嫌大腿開槍。(取自維基百科)

2016年1月22日,田姓中輟生凌晨開著竊來的轎車,載同校的17歲徐姓少年和謝姓少女夜遊,桃園市楊梅警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員劉政國與另外2名員警巡邏時發現贓車,立刻閃燈鳴笛示意停車,但田姓少年拒絕盤查,猛踩油門在市區內一路狂飆,雙方上演警匪追逐約40多分鐘。

贓車被警方包圍逼停後,田又加速試圖逃逸,劉政國立刻拔槍射擊右後輪,結果子彈卻從車窗射進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頭部中,導致徐重傷不治。

劉政國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後,桃園地院認為3名嫌犯只是逃避檢查,並沒有攻擊警方的行為,且根據一同參與追捕的警員證述,田男一行3人都沒有使用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劉警用槍只是要制止少年們逃脫,已逾越必要程度,因此認定劉政國開槍有過失,判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田姓中輟生凌晨開著竊來的轎車,與警方追逐約40多分鐘。(取自東森新聞YouTube)

2016年3月30日,台中市霧峰警分局9名刑警和海巡人員,至毒販洪健修新竹竹北市藏身處攻堅,破門時卻遭洪嫌持滾筒式霰彈槍攻擊,雙方爆發激烈駁火,小隊長何永超、分隊長江坤棋均負傷,洪嫌趁隙從3樓跳樓,試圖駕車突圍,仍遭員警從背部擊斃。

洪母和女兒「痛失愛子及父親,天天以淚洗面」,於是控告警方並要求國賠680萬元。檢方起訴後,一審法院法官認為,警方合理使用槍械、無過失,「對此於瞬間發生的動態變化,縱使警員為受過訓練的警察,也無從期待能分毫不差擊中車輛輪胎,」駁回洪家告訴;二審最高法院依然認定警員用槍並無違法。

毒販洪健修試圖駕駛白色轎車逃逸。(取自東森新聞YouTube)

2018年年4月16日,台南永康警分局大橋派出所警員28歲劉耿銘、22歲顏利丞及24歲呂佩珉,在台南北區追緝55歲通緝犯翁國銘時,因劉警遭嫌犯駕車拖行,顏、呂兩人連開6槍制止,翁嫌中槍不治。事後翁嫌雙親質疑,「他只是拒捕而已,你把他打死就不對了!你可以射他腳,但你不可以射他身體!你打他腳,他不會跑啊!」對顏警以業務過失致死罪提告。

檢方調查後認為,顏警在盤查當下已表明身分,但翁嫌仍拒捕且企圖駕車逃逸,有危害警員及用路人安全的風險,不能以翁嫌事後未實際造成他人傷亡為觀點,忽略其拒捕恐造成的危害,而究責顏員的過失,因此認定顏警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確定不予起訴。

顏、呂兩人見翁嫌欲駕車逃離,劉耿銘又遭到拖行,因此連開6槍。(取自東森新聞YouTube)

2018年3月27日,高雄市警局保安大隊特勤中隊警員余和謙以及施建安,深夜巡邏時盤查一輛違規停車的可疑轎車,發現後座為通緝犯陳祈安,陳嫌下車之際突然朝余警開槍,所幸卡彈未造成警員傷亡,余、施立刻還擊並連開22槍,擊斃陳男、逮捕另兩名同夥,嫌犯腹部中彈,傷重不治。調查結果是員警余和謙開槍擊中嫌犯。

陳男死者家屬提告後,高雄地檢署調查,陳男手槍內兩發子彈底部有撞擊痕跡,證實死者有開槍舉動,並在車內搜出衝鋒槍2把、改造手槍4把、子彈506發等大批軍火,火力強大,不僅危及員警性命,也可能傷害無辜民眾,因此認為余警並無業務過失致死條件,不予起訴。

而高市警局調查確認用槍時機正當,對於員警冒險患難立下重大功績,因此報請破格升職獲警政署核定通過,兩人升為保安大隊特勤中隊小隊長。(機師臉書聲援罷工遭免職

陳嫌下車之際突然朝余警開槍,所幸卡彈未造成警員傷亡。(取自東森新聞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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