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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保護創產成果 設計專利權期限延長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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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4月16日02:53 • 發布於 2019年04月16日02:53 • 陳燕珩
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將設計專利權期限從12年延長到15年。(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為保護創業創新成果,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將設計專利權期限從12年延長到15年;擴大核准專利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並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案之期間及審查方式。

這次修法為因應外界對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建議,參考工業設計海牙協定、美國等92國的設計專利權期限15年、日本及韓國為20年,歐盟為25年,將我國保護期限由現行12年延長到15年。

修法條文包括「擴大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的適用範圍及期限」,不限於專利發明,新型專利也適用。現行規定須在初審核定書送達30天內申請分割,修法後放寬期限到3個月。

另外在「提升舉發審查效能」部分,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的期限,由1個月延長到3個月,逾期提出者即不予審酌,避免延宕審查進度。

這次修法也「限制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的期間並改採實體審查」,由於目前新型專利為實質審查,為了避免其權力範圍事後透過更正、變更等,影響第三人權益,因此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期間,為該新型專利有舉發案件審理中、或訴訟案件繫屬中,並將新型專利更正案改採實體審查。

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不足問題,修法過後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保存價值者始永久保存,其餘採定期保存,並依類型明定保存年限,超過年限可予以銷毀。

全案在經濟委員會初審時,朝野立委共識度高,部須交付黨團協商,今天排入院會審查,在場立委均無異議,順利三讀通過。(郭董參選總統「這兩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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