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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這3類人不再適用責任制條款 勞動部:目前僅73類工作者適用

太報

更新於 2022年08月19日11:05 • 發布於 2022年08月19日10:55 • 徐筱嵐

過去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的國會聯絡工作人員,以及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的專業攝影及採訪車駕駛等3類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中的責任制工作者,勞動部今(19日)表示,經過調查前述3類工作者已無人適用規定,且相關業務也增加人力或採取輪班,故自今年7月29日公告不適用勞基法中的責任制;不過,目前適用責任制條款仍有73類工作者。

勞動部再公布3類不適用責任制條款的工作者,強調會持續滾動式檢討。取自指揮中心
勞動部再公布3類不適用責任制條款的工作者,強調會持續滾動式檢討。取自指揮中心

《勞基法》第84條之1又被稱為「責任制條款」,依照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完成書面約定後,必須報請地方主管政府核備,才可生效。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受訪時表示,針對《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每年都會進行滾動式檢討,今日宣布的「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的3類工作者於1999年間分別核定為責任制工作者。

黃維琛指出,1999年的《勞基法》規定還是「七休一」的規定,一週工作時數為48小時,當時公營事業的國會聯絡工作人員加班時間長、周末也不見得能休假,當時判斷無法適用一般工時的規定。而北市府新聞處的市長隨行攝影和採訪車駕駛,以往都是由一個人承接所有業務,同樣面臨到工時長、休假不固定的問題。

黃維琛強調,由於工作型態不斷地改變,且《勞基法》也經過多次修正,目前規定是「七休二」,經過勞動部調查,公營事業單位目前已無適用責任制工作者的需要,而原北市府新聞處、現在的觀光傳播局,不論是負責市長攝影或駕駛的工作者都有加派人手或採取輪班制,不再像過去都由同一個人從頭到尾負責到底,因此,自今年7月29日公告這3類工作者不再適用責任制規定。

經公告不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或即使適用該條的工作者,但未曾將勞雇間約定以書面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應依《勞基法》一般規定辦理,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勞動部統計,目前仍有73類工作者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黃維琛說,適用的工作者多為建築營造、運輸業、社福團體等職業類別,近年來新增離岸風電的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員、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人員等,已經檢討廢除的職業類別有63類,會持續檢討各類工作者繼續適用的必要性。詳情可上勞動部官網中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2/30375/post)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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