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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趕走「問題住戶」有多難?管委會「過半同意」強制遷離…法官不准原因曝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3月05日04:35 • 發布於 2025年03月05日04:36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一對夫婦住在某社區大樓,長期跟管委會及社區部分住戶發生糾紛,57戶表決通過同意,將這家人驅離遭法院駁回。(示意圖/pixabay)

▲高雄一對夫婦住在某社區大樓,長期跟管委會及社區部分住戶發生糾紛,57戶表決通過同意,將這家人驅離遭法院駁回。(示意圖/pixabay)

高雄一對夫婦住在某社區大樓,長期跟管委會及社區部分住戶發生糾紛;經常因案鬧上法院,民刑事案件不斷;管委會認影響住戶安寧,促請改善無果開會決議,57戶表決通過同意,將這家人驅離;不過法官綜合考量,這一家人雖有違反法令或規約的情形,但糾紛屬特定住戶之間私人宿怨,部分影響公共事務運作,非全體住戶,因此駁回聲請。

管委會主張,這對夫婦一家三口住在社區居住期間,未經管委會審核逕行張貼自製不實內容公告;還會撕下並隨意棄置,原先張貼在電梯的公告;此外,還會刁難管理室管理員,鬧到請警方來解決;甚至對前管委會主委辱罵、動手,經常因案鬧上法院。

由於這一家人長期滋擾社區住戶,嚴重影響社區住戶安寧,且多次促請改善無果後,2023年6月18日開管理委員,並在同年7月15日129戶66戶參與會議,其中57戶表決通過同意,並向法院聲請將這家人強制遷離。

被決議驅離的一家人主張,當貼公告是「言論自由」;撕毀的公告,是針對且汙衊他們的內容,並駁斥管委會各種指控,還主張,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自由,惡鄰條款非等同一般社區公益議題,不適用管理規約,更質疑開會通知沒載明開會內容,採臨時表決,且實際出席人數,並未過半,主張駁回告訴。

綜合雙方主張,法官認為,住在社區這對夫妻的行為,雖積欠管理費,有違反法令或規約的情形,但多數是特定住戶間私人宿怨或糾紛所致,部分影響公共事務運作,難認也對全體住戶有嚴重影響。

因此,法官考量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及衡平性,認為不能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節重大情形,對管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一家人遷離的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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