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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23條立法三讀通過 分析未來影響、與國安法有何不同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3月20日06:32 • 發布於 2024年03月19日13:10 • 莊蕙嘉
中國愛國人士3月18日在香港外國特派員俱樂部外示威,抗議外國媒體抹黑報導23條立法。路透社

以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天(03/19)在立法會快馬加鞭下,不到12小時就完成三讀通過,本週六(03/23)生效。美聯社以專文分析香港23條立法後可能造成的影響,包括正遭控罪的壹傳媒前創辦人黎智英等民主人士,以及香港社會各階層以後的生活與言論等。

什麼是香港2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簡稱「香港基本法第23條」或「香港23條」,原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換句話說,這一條文廣義禁止任何被中央政府視為有顛覆或叛國之嫌的行為。

香港不是已有港版國安法?

2020年6月30日,中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通過簡稱「港版國安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成為基本法的附件。

港版國安法上路後,港府即據此逮捕或起訴許多民主派人士,例如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目前在押;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刊印、發佈、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等數項罪名,案件今年1月開庭。

許多人也因此選擇流亡海外,例如香港眾志前主席羅冠聰2020年流亡英國,香港眾志前副秘書長周庭去年12月宣布流亡加拿大,決定不再回港。

港府早在2000年代初期就有將基本法立法的想法,反送中事件後,港府決定要加快推動「基本法立法工作」,也就是將23條另行立法。

已經有了港版國安法,為何還要23條立法?

港版國安法是《基本法》的附件,但並未取代基本法,僅涵蓋23條中的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基本法》23條還有5種罪名未被國安法涵蓋,包括叛國,竊取國家機密,煽動叛亂,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而且基本法23條開宗明義指出,香港必須制定法律禁止顛覆行為。因此港府和中國政府認為,必須制定香港本土法律,落實基本法23條精神。

新法的重點是什麼?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擴大港府權力,排除所有可能威脅政府的行為和組織,嚴懲叛國與煽動,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

新法對於相關罪嫌的罰則相當嚴厲,間諜罪最高可判20年,非法揭露政府機密最重可關10年。而且新法也允許港府追訴海外犯罪行為。

對於和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往來的香港民眾,同樣可能面臨嚴刑,例如法案規定,與外部勢力共謀,破壞公共基礎設施、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者,恐面臨20年牢獄生活,甚至囚禁終生。

新法對外國企業、金融界及媒體將有什麼影響?

金融界經常需要處理敏感資訊,外國企業已憂心,新法生效後他們將很難保護母國的機密。而且《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於「叛國」、「煽動」、「國家安全」的定義甚廣,財經、科技與媒體都可能因為政府的國安考量而被追訴。

一些外國企業界人士表示,要遵守港府新法的成本太高昂,恐怕將導致投資人出走,把資金轉移到其他地方。

新聞記者擔心,新法生效後將導致法律案件增加。「香港記者協會」表示,法案對「國家祕密」的定義太籠統,儘管法案也納入「捍衛公眾利益」的部分,但規模比記協建議的更限縮。

香港記協上月底公布的會員調查中,有人形容23條立法有如「在香港言論自由的棺木上再加一根釘子」。

港府先前強調,23條立法只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極小的少數人」,堅稱企業界、一般個人、組織和媒體沒有無意間觸法的風險。

新法生效後,民主人士怎麼辦?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上路後,民主人士面臨更嚴峻的刑罰,光是言論被政府認定「具有煽動意圖」,就可能被判最重7年的有期徒刑,若是和外國政治組織往來而發表類似言論,則刑期加重到最高10年。

而且在新法規範下,檢方進行類似罪嫌追訴時不具舉證義務,也可以任意延長覊押或禁止被告接觸律師。

國際特赦組織中國區主任布魯克斯(Sarah Brooks)憂心,新法生效後,香港民眾只要是和外國人往來,就會被認定是「外部干預」,導致港人和外國人都受害。法界學者也表示,這將破壞案件審理的正當程序。

未來港府也能根據新法,以金融工具追殺海外港人,例如讓他們難以找工作、租房子或創業。

沒有跟任何政治活動扯上關係的香港居民也要擔心嗎?

新法要求民眾,主動舉報生活週遭任何可能叛國的人事物,知情不報者最重可判刑14年。連宗教人士也無法倖免,神父如果在告解中聽到違反23條立法的行為,他也得告訴警察,然而這和神父的天職相悖。

上週一段相當熱烈的討論是,持有已熄燈的《蘋果日報》紙本報紙是否違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規定,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刊物,最高可判刑3年。立法會議員管浩鳴9日提問,民眾家中藏有《蘋果日報》是否違法。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當時表示,市民要提供合理辯解,若沒有煽動意圖就不違法。

英國《泰晤士報》以「持有《蘋果日報》恐違法」報導23條立法新聞,全球熱議。港府駁斥《泰晤士報》斷章取義,引發恐慌,表示強烈不滿與譴責。

香港知名大律師湯家驊指出,持有《蘋果日報》並不構成罪行,而是要視乎意圖。不過他也說,意圖和目的是虛無飄渺的東西,法庭或檢方必須從間接證據推測持有人目的究竟為何,如果有可能讓政府懷疑你目的是違法,便要「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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