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討薪反遭公司控訛詐1萬全勤獎金 高院:無罪確定
桃園誠訊科技有限公司質疑揭姓女員工掩飾「上班遲到」,領取全勤獎金,讓公司在2年內多付她1萬1127元,提告詐欺;桃園地方法院認為無法排除公司先前給員工彈性、不扣薪的允諾,事後卻否認而欲追究可能,判揭女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揭女對遲到都能提出合理解釋和證據,檢察官無法舉證揭女犯罪,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揭姓女員工2016年3月到誠訊科技公司工作,2018年離職,期間負責公司內員工差勤管理、薪資登載、發給。誠訊科技表示,員工守則明訂「員工上班遲到:每分鐘10元當月累積遲到15分鐘內不算遲到,16分鐘以上每分鐘扣10元並追溯前15分鐘」扣薪規定,但揭女為了掩飾自己上班遲到,藉以領取全勤獎金或規避扣薪,利用製作員工薪資表之便,未如實填載,讓公司多發了「虛報金額」共1萬1127元。
桃園地檢署偵結後依詐欺取財罪起訴揭女。揭女表示,她不是故意登載不實,相關的疑問她都可以解釋,至於有未釐清的部分,因時日久遠,記不得為何算錯。她說,進公司時,當時是每月超過15分鐘起就算遲到,後來變更為30分鐘,但她忘記是何時開始變更。
因桃園地院判揭女無罪,檢方上訴。高院審理認為,誠訊科技公司內勤工作人員上、下班打卡是以POS系統處理,系統會將員工上、下班打卡時間自動轉成Excel檔,揭女再根據Excel檔紀錄員工遲到、請假情形,並計算員工薪資、製作員工薪資表,揭女無須逐一填載。
另外,公司員工薪資表上頭也沒有「遲到時間」欄位需揭女填載,高院質疑何來「故意填載可領全勤獎金」或應扣薪卻未扣薪的情形?如果只是單純計算錯誤,也不能算詐欺取財罪。
揭女被公司指遲到的日子,包括2016年11月早上登記結婚且經李姓負責人允諾不用扣錢;2017年7月因丈夫祖母過世而未出勤,但事前有告知負責人且附訃聞;2018年2月7日、8日都是因負責開門的同事遲到,造成她無法進公司打卡,她有在門口拍照證明上班時間。
高院調查,揭女和公司在2019年3月起有請求給付工資的民事糾紛,桃院民事庭判公司應給付短少的生育給付差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差額、無故扣薪、休息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費等共8萬5910元,公司在同年5月13日才提出本件告訴。高院認為不論提告動機是什麼,在時隔已久後要求離職員工一一舉證遲到、請假的原因已強人所難,且依事證無法排除負責人或公司給予彈性、不扣薪的承諾,判女員工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