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議員劉美蘭泰安鄉長任內涉收回扣逾千萬 檢方起訴求從重量刑
國民黨苗栗縣議員劉美蘭在擔任泰安鄉長期間,涉與丈夫等人收取工程回扣新台幣1100餘萬元,苗栗地檢署今天偵結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因劉美蘭否認犯行卸責,檢察官提請法院從重量刑。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倪凰指揮偵辦劉美蘭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偵查終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起訴劉美蘭及丈夫張姓男子、前泰安鄉公所祕書陳姓男子三人。
另外,多名廠商依涉犯貪污治罪、政府採購法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或容許他人借用投標等罪嫌一併起訴。
苗栗地檢署指出,劉美蘭於民國103年12月至111年12月擔任第17、18屆泰安鄉長期間,涉嫌與丈夫透過時任陳姓祕書安排,就泰安鄉公所多項規畫設計監造開口合約勞務採購案及工程採購案,涉向多家廠商收取設計監造費15%、工程款5%不等比例的回扣。
檢調調查,其中部分款項是競選鄉長期間,向廠商承諾當選後,即可得標承攬泰安鄉公所標案,先向廠商取得款項作為選舉經費使用,當選後,再從廠商交付的回扣款項扣除。總計劉美蘭夫妻於兩屆鄉長任內收取的回扣達新台幣1107萬餘元;陳男收受回扣60萬元。
檢方認為劉美蘭身為連任兩屆的地方首長,原應依法辦理公用工程,卻濫用職權,涉指定特定廠商承攬工程並藉機收受高額回扣,將攸關民眾福祉的公共工程,作為營利工具,嚴重侵害公共利益與工程品質,破壞法治根基。
檢方在起訴書特別提到,劉美蘭於偵查中全盤否認犯行,並推稱為丈夫所為,態度狡飾卸責,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並褫奪公權,以為警懲。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