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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刑事局2警官赴「88會館」宴飲被記申誡 興訟抗罰敗訴確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02日06:54 • 發布於 03月02日06:48
88會館所在地是一處豪宅,裡面住戶大多為政商名流。(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刑事警察局時任副隊長黃聖嘉、林榮政,被查出7年前出入地下匯兌集團主嫌郭哲敏經營的「88會館」,接受餐費6000多元的宴飲卻未報備,被刑事局各記申誡1次,2人興訟抗罰,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7月判2人敗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2人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已退休的警察大學前校長陳檡文,3年前被人爆料出入88會館,警政署展開行政調查,查出時任刑事局副隊長黃聖嘉、林榮政,也曾於2018年出入88會館並接受招待免費宴飲,以2人接受不當宴飲為由,交由刑事局對2人分別記申誡1次。

黃、林不服處分,提告主張,他們在88會館接受宴飲的時間,是在懲處前5年多前發生,懲處時效已超過銓敘部號令所規定的3年期限,應予撤罰。

刑事局反駁,黃、林本應慎選宴飲場所,卻未查證88會館的性質,便接受招待,況且每人平均餐費為6264元皆由郭哲敏支付,超過3000元的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確實影響警察廉潔形象。

至於時效,刑事局主張警政署是在媒體報導此事後,經調閱88會館的宴飲單據,才發現黃、林接受招待,刑事局自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於5年時效內做出懲處,並未逾期懲處。

一審北高行認為,黃、林確實參與不當飲宴且未報備,刑事局懲處程序與時效皆合法,判2警官敗訴。

2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2人的上訴理由無非是質疑一審的證據取捨、事實認定,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但未具體指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故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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