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觀點投書:大法官的「自由心證」vs.「政治正確」─思辨救國團是否為政府組織

風傳媒

更新於 2024年12月20日21:40 • 發布於 2024年12月20日21:40 • 謝國榮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中)26日率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被提名人拜會立法院民進黨黨團。(資料照,柯承惠攝)

國民黨與民眾黨等52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主張將「曾隸屬於國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移除於附隨組織定義之外,且嚴格定義政黨應同時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方為附隨組織並應溯及條例公布施行日。此案目前已通過一讀,本會期將排入二讀議程,綠營揚言將再度強力杯葛。

救國團的成立,包含法院、內政部、教育部等單位,皆曾以正式公函認證救國團成立時是「政府組織」,就連黨產會的官方網站,也載明救國團成立時為「政府組織」的事實俱在。既是「政府組織」,何來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黨產會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尤有甚者,黨產會將救國團員工多年來為政府服務的勞務所得,舉辦活動的收入,與義工及社會各界的捐獻,都全部算成不當黨產,而予以沒收,違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擁有私有財產權。

就歷史及法律脈絡的真相而言,1952年的青年節,蔣介石以總統身分號召成立救國團,隨即由行政院於1952年5月頒發訓令核定,隸屬於國防部。第一任救國團主任蔣經國隨即於當年7月呈蔣總統:「茲謹依照行政院頒發的救國團籌組原則」。所以創立的時候,救國團的組織與運作是依照行政院的指示來成立。從此,救國團所有團章、組織簡則及組織章程,均由行政院於同年9月以行政命令發布。初成立之救國團決策組織,亦即團委會委員,係由國防部聘任;幹部以及職員,也有軍事編階,甚至部分文職員亦經政府特考考試及格分發;其所執行之任務執掌,亦屬政府之職能。上述史實足以證明政府是將救國團界定為「政府組織」,與國民黨無關。

1969年救國團解除與國防部的隸屬關係成為社會運動機構,已轉型成為民間團體,但當時沒有《人團法》,所以不能登記成社團法人,但也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更未控制救國團的人事、財務與業務。1989年《人民團體組織法》公布之後,救國團更是率先登記成為第一個社團法人,正式轉型成民間社團法人。

《黨產條例》第四條規定:「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但是救國團原隸屬於國家與政府,本應不在此限。

憲法法庭 於112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文指出: 「救國團於 41 年 10 月 31 日至 58 年 12 月 23 日間,雖形式上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惟其成立與解除隸屬,均僅係依行政院令為之,並無組織法上之依據,難認其係依法成立之行政組織。」

在台灣所有法律人都必讀的「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在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被告普遍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與保護的基本人權。在此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之責任,負責收集足夠與可靠之證據,以證明被告事實上的確有罪或無罪。若法官要判被告有罪,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之規範與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之懷疑。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所以憲法法庭大法官們的判決,認定救國團形式上為「政府組織」,但是實質上不是「政府組織」。大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去合理懷疑救國團有罪,先入為主地「有罪推定」,不僅違背法理事實,更缺乏客觀與具體之證據,大法官淪為政治正確之判決,讓人嘆息與扼惋!

前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蘇永曾經表示,當年蔡總統設置「年金改革委員會」,已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總統府無法律,亦無職權設立「年金改革委員會」,更並非是總統的憲法職權,也不是設置組織所依據的「法律」,完全不是「授權命令」或「職權命令」。顯然,一個沒有法源依據所設立的非法組織「年金改革委員會」,是否是「政府組織」?

同理,賴清德總統甫上任,就以行政命令成立了「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及「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氣候變遷」,主管機關本是環境部,「全社會防衛韌性」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跟國防部,「健康台灣」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現行的行政體系下已經有主管機關以及各部會首長,賴清德總統再成立3大委員會,更是疊床架屋與指揮體系錯亂!

蔡英文執政期間,民進黨政府總共高達45個辦公室與委員會,賴總統又錦上添花,反而另外再增加3個委員會。依據112年新修訂之《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下設9個委員會,賴總統在總統府又新設這3個委員會,根本無法律依據與授權。所以,請問憲法法庭大法官諸公們,從蔡總統到賴總統的新增設所有的「辦公室」與「委員會」,是否為「政府組織」? 或形式上是「政府組織」,實質上不是「政府組織」,缺乏《行政院組織法》的法源依據呢? 政府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什麼?關於什麼樣的組織才能被稱作是「政府組織」? 大法官的認定是否為「政府組織」,可以有雙標嗎?

近年來台灣社會關注切身相關的社會與政治議題,讓人民充滿了挫折感,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從死刑到立法院擴權法案的釋憲,大法官的自由心證一定是對的嗎? 當民進黨政府一再強調「一切尊重大法官判決」時,社會許多道德價值與正義思辨,同時受到侵蝕,這可能是許多人對政治和政黨失望的原因。由「大法官決定一切」的想法,也主宰了台灣當權者統治的主流思想。

西方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約漢彌爾(John Stuart Mill)在論「真正自由」時表示: 「即使是民選政府,依然會壓迫社會中某些團體,也就是「多數暴力」。彌爾認為這可能是比一般政治迫害更糟糕的統治方式,這是社會暴力,強迫每個人依照政府認為「對」的方式行動。」

所以我們反對台灣任何的大法官據一己之見,來強行主導救國團當初設立的歷史詮釋權,造成今日的不公與不義。大法官們更不應是在捍衛民進黨認為「對」的轉型正義,而是提醒所有對於救國團有偏見的法官與大法官們,小心不要陷入同樣的陷正義於不義之邏輯裡,而不自覺地成為政治迫害的幫兇!(推薦閱讀:風評:年改反年改─所謂「正義」遠近高低各不同

*作者為自由評論者、英國霍爾大學企管博士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台中榮總施工鷹架傾倒!目擊者嚇喊:就在眼前倒下…榮總回應曝

三立新聞網
02

「咖啡界明日之星」 男大生跨年夜遭輾亡!媽悲痛無法認屍

EBC 東森新聞
03

莊家班麻油雞慘遭加不明粉末 10分店毀湯頭!跨年逮3嫌

太報
04

共軍環台軍演海委會辦惜別餐會 管碧玲道歉了

自由電子報
05

知名麻油雞遭惡意破壞!雙北10分店鍋內「被倒砂糖、芥末」 警逮3嫌

鏡週刊
06

中國不准跨年!大批警力封鎖孫中山銅像 街道變「鬼城」畫面曝光

太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17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