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機車未掛車牌被開單 警引用錯誤法條免罰
報廢機車停路邊未懸掛車牌,卻被警方開了一張五千四百元的罰單!新竹一名陳姓女子由於機車的車牌失竊,因此向監理所申請報廢,而警方在未善盡查證的情況下開單告發,陳姓女子向新竹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警方誤用錯誤裁罰條例,判決罰單撤銷,陳姓女子免罰。(彭清仁報導)
新竹一名陳姓女子去年七月遭民眾檢舉,指稱將未懸掛車牌的機車,放置於新北市林口區某條道路,新莊分局交通隊員警開出五千四百元的罰單。陳姓女子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並向法官供稱,機車的車牌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就失竊,同年十二月向新竹區監理所申請報廢,因此已是廢棄車輛,並非警方裁罰條例的「車輛外觀未有明顯失去效用」。
法官調查後則發現,陳姓女子的機車車牌,確實以書面向監理所申請一般報廢,依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確定為報廢車輛,必須依相關程序進行通知、移置、公告。法官指出,民眾向環保局、警方檢舉疑似有廢棄車輛停放於道路時,兩個單位應有協力查核義務,確認該車輛是否為廢棄車輛,就算車輛沒有懸掛車牌,應從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查看該車領牌狀況。法官認為警方只以車輛外觀來研判陳姓女子已報廢車輛,應該非廢棄車輛,稍嫌速斷,因而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錯誤法條,法官裁定陳姓女子訴請裁撤罰單有理。撤銷罰單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