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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撞反被罰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痛批:濫開單≠交通執法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7月05日09:48 • 發布於 2021年07月05日09:48
高檢署主任檢察陳宏達(見圖)獲知300元罰單獲撤銷後,痛批「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去年過馬路時被車撞,反遭警方認定未走在斑馬線上,挨罰300元,提起行政訴訟獲勝訴總算平反。陳宏達受訪時向本報表示,感謝台北地院審理本案的法官作出正確判決,也批「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認為此判決同時給台北市警局(負責裁處單位為大安分局)上了一堂「寶貴的法治教育」。

陳宏達還原那場車禍,他說,去年7月28日晚間8時許,他依綠燈號誌行走行人穿越道,被違規搶先左轉自小客貨車撞傷,他自認是守法的被害人,3個月後反而遭受濫施裁罰,處分恣意偏頗,實在不可思議。

陳宏達:一般人受公權力恣意侵犯恐難平反

陳宏達強調,經過多次依法申訴,均未獲採納,告發、裁罰機關「顢頇官僚,沒有自省能力」,才不得不提起行政訴訟,他不只是要捍衛個人的權益及名譽,更是為市井小民發聲,不信公理喚不回;而勝訴是本於他的專業,一般人受到公權力恣意侵犯,恐怕未必有能力平反。

陳宏達提出三點聲明向各界懇求:一、執法不能泯滅人性,辦案不是沒血、沒眼淚!執法應衡量公平性及合理性,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苦民所苦。不要把善良的民眾也當作寇仇對待,警察如果不「依法行政」,濫開罰單,那不是交通執法,那是「擾民」、「苛政」,而「苛政猛於虎」,浮濫的裁罰只會帶來更多的民怨,對於交通安全的改善並沒有實質的助益,不要讓市民連過個馬路都要提心吊膽,不能安居樂業!二、建立行人穿越道應有的權威及安全,積極展現改善交通安全「執法決心」,並拿出一套有效的「防護策略」,認真研議、務實改善,減少車禍傷亡的發生,生命安全對每個家庭都是彌足珍貴、無可取代!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執法不要只有5分鐘熱度,作作表面功夫或浮誇宣傳,而是應該真正下功夫、用心執法,有效落實保護民眾「行的安全」各項措施,這是警察作為「人民保姆」責無旁貸的天職。三、加強法治教育、專業訓練,淘汰不敬業、不適任的警察人員。警政體系應該要求警察強化交通執法專業,尤其在第一線員警應該確實作好蒐集、保全證據的基本功,揚棄「技巧性吃案」的惡質文化,對於人民的陳情、訴求不要裝聾作啞、視而不見;教育訓練尤其應加強人權保障、「依法行政」的觀念,不能恣意妄為;對於少數怠惰散漫、操守不佳,藉勢、藉端擾民的不適格員警應予淘汰,以免影響整體警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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