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今年五月發生在屏東飛龍瀑布十人溪降的五死五人獲救事件;屏東地檢署二十八日偵結認為,死亡方式均為意外,沒有人應對死者死亡結果負刑事責任。
屏東地檢署指出,飛龍瀑布溪降五人死亡事件,參與活動的成員中,部份早已相識並曾結伴從事溪降活動,由陳姓男子在臉書開啟活動頁,另在通訊軟體LINE成立群組,以便參與成員彼此間聯繫。
屏東地檢署表示,陳姓男子與蕭姓男子提出活動計畫供成員參考並討論行程細節,但所有成員均有編輯修改權限,也各別自費參加,彼此間屬於自主同好一起參加活動,並無領隊及嚮導職務分工,也無共同投保保險或委由任何旅行社承辦,不屬於營利行為。
溪降活動計畫內容,就活動天候、路線、個人裝備、公裝、技術裝備等規劃及動線均縝密,且參與成員多為具經驗及專業人員。
屏東地檢署偵結認為,死亡方式均為意外,其他生還者在過程中,也盡力搶救遇難成員,並無其他應負刑事責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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