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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關鍵圖表】一次看懂歐亞各國法定性別變更規定,台灣該如何借鏡以保障跨性別者的人權?

關鍵評論網

發布於 2023年01月06日08:30 • 賴冠伶

在過去,一個人的生理性別若與自我所認定的性別不同,只能夠背負著這樣沈重的壓力並苦無解方;而在近代,跨性別者能夠在接受手術等醫療措施後變更法律上的性別。但在此類醫療要件背後,又是否對於跨性別者帶有著某種特定的想像?

根據聯合國《國際人權法》,在保障LGBTQ+群體的權益上,除了性傾向外,也包括消除基於性別認同和其他身份地位的歧視。而台灣身為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在法定性別變更的要件上,又是否有正視到跨性別者的人權困境呢?

這次,《關鍵評論網》以文字、圖表的方式為您整理歐亞各國進行性別變更的要件與程序,建議您一同閱讀才得以全面了解目前趨勢。

多數亞洲國家仍須檢附手術證明,才得以變更法定性別

首先,在亞洲地區就有部分國家仍未開放法定性別變更程序;而其餘可變更性別的國家,則多要求申請人須符合多項要件才能申請。

而在眾多規定中,就不乏對申請人進行醫療介入的要件,要求其透過性別重置手術(Gender confirmation surgery),亦或者要求申請人檢附能證明自我性別認同的醫療診斷文件,才能夠變更原先在法律上所登記的性別。

而包含台灣在內,新加坡、中國、日本等都要求申請人在變更前需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旨在藉此讓跨性別者的身體與性別認同一致。而手術就包含了多種形式,像是摘除睪丸或子宮、卵巢跟乳房等原有生殖器官或重建某種形式的異性生殖器官等。但整體而言,當事人在完成手術中的「摘除原有性器官」階段後,皆會喪失生育功能。

在新加坡,惟有已經接受過手術的人,才能向移民與關卡局(ICA)申請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但不能更改出生證明上的性別,且需在術後28天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手術證明書。另外,在中國的跨性別者同樣在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後,才能更改身份證件上的性別。根據《國家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2022年版)》,手術對象就需有醫院精神科或心理科醫師診斷的易性症等條件。

亞洲變更性別醫療要件

Source: 關鍵評論網整理 Created with Datawrapper
Source: 關鍵評論網整理 Created with Datawrapper

而日本,則遵循《性同一性障害者の性別の取扱い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以絕育、需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並以重建與異性相似的生殖器官等5項要件。同時,當事人也需要檢附性別同一性障礙(Gender Identy Disorder, GID)的醫師診斷證明書。

至於韓國,據行政院在去(2022)年公布的「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主要依照2007年大法院通過的《變性人申請性別變更文書處理指導要點》 進行規範。目前的要件為未婚、被診斷為變性慾(Transsexualism)、無生育能力與已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等。當事人需向戶政機關具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而後就裁定結果進行性別變更。

值得一提的是,韓國在2020年的2月已將「已進行性別重置手術」與「無生育能力」等要件,從「調查事項」轉變為「參考事項」。不過,「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中也指出,由於目前的韓國性別登記制度與變更要件,只屬於法院的內部指導準據而非中央法律。因此,跨性別案件仍仰賴裁判的法官,而侵害權益事件時有所聞。

中日韓等國的醫療診斷要件上,仍對跨性別者持有污名化標籤

整體而言,中日韓等國的法定性別變更程序上,仍要求跨性別者需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絕育與提供相關醫療診斷證明。不過,這卻也已違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

事實上,聯合國在前年人權理事會47屆會議就已表示,各國應以符合隱私權、身份權和表達自由權的方式,為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提供獲得法律承認的機會,而要求其提供醫生證明、接受手術、 絕育或要求離婚才能獲得法定性別承認,即有違身體自主權。

曾任職於隸屬在內閣府下,並旨在提供政策建言的時任日本學術會議副會長三成美保(Miho Mitsunari)教授,就在接受人權觀察組織訪問時強調,日本的要件是基於將他人的性別從偏差轉為正常的理念,而這就助長了對那些不能或不想改變自己身體的跨性別者偏見。

除此之外,在中國、日韓等國要求當事人需被診斷為易性症、性別認同障礙與變性癖的詞彙中,也仍存有對跨性別者的污名化標籤。

在精神病學診斷手冊第5版(DSM-5)中,性別認同障礙、變性癖就已被改為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去年,世界衛生組織(WHO)第11版國際疾病分類(ICD-11)中,性別認同障礙症改為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並將其移到與性健康相關的章節,將重點放在跨性別者的成長歷程上,達到了去污名化的里程碑。

南亞、東南亞部分國家未開放變更法定性別;尼泊爾則未完善制度僅開放第三性別

綜觀上述各國的法定性別變更要件,可得知強制手術、絕育仍為必須;然而,有部分國家仍不允許跨性別者更改法定性別,亦或者未完善相關的法定性別變更程序。

關於LGBT+群體在馬來西亞的人權處境,根據人權觀察組織與姊妹正義聯盟(Justice for Sisters)在今(2022)年8月份調查報告,目前國內仍不存在相關的法定性別變更流程,同性性行為及多元性別也未除罪化,並引用禁止「男扮女裝」的法條處罰非常規性別。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泰國准許性別重置手術的執行,但卻也同樣未開放其變更法定性別。

據人權觀察組織在前(2021)年的報告,即便在2007年,泰國國會通過了《個人姓名法》,允許跨性別人士依據該法申請改名。不過,該法並未允許人們申請改變自己的法定性別。因此,姓名變更的請求能否獲得批准,仍全憑個別官員的行政裁量。因而,即便在泰國的跨性別人士得以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但在其所攜帶的證件上,仍然註記著與自我心理認同不同的性別。

而相較於其他南亞、東南亞國家仍將同志視為犯罪行為,尼泊爾在維護LGBTQ+權益上看似有所進展,但實則卻也未完善法律上的性別承認機制。

在2007年,尼泊爾最高法院就裁定個人可以在公民身份文件上為第三/其他性別(third/other gender);不過,在當地跨性別者卻也僅能註冊為第三/其他性別,並不能選擇登記為男性或女性的性別認同。對此,有部分維權人士就接受當地媒體《加德滿都郵報》訪問時表示,對於本身性別認同為男性或女性的跨性別者來說,更希望能夠將自己的性別更改為男性或女性。

歐洲:朝向自主決定/自我宣稱模式前進

相較於亞洲各國仍多以強制手術為變更性別的要件,自2010年以來,歐洲人權法院(ECtHR)就已表示,跨性別者的權益為《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規定平等和不歧視的保障範圍,且性別承認也應受到該公約第8條的保護。

而目前歐洲各國對於法定性別變更的規定,就得以在歐盟去年7月所發布的歐洲法定性別承認的專題報告(Thematic report on legal gender recognition in Europe)中一窺趨勢。

報告中,主要就審查了歐洲各國目前在法定性別承認(Legal Gender Recognition, LGR)上所會涉及到的行政和法律狀況。所謂地LGR,即為法律承認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gender indentity),並在官方文件或證件上標注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並保護相關權益,像是名字、身分證字號等文件等等。

其中,報告整理了目前需要醫療措施才能夠獲得LGR的國家,並以四項要件進行區分。

依序分別為:出示心理健康診斷或者醫療證明的強制醫療診斷(Compulsory medical diagnosis)、要求跨性別者進行手術的強制絕育(Compulsory sterilisation)、肯認當事人性別自決的自主決定/自我宣稱(self-determination)模式,以及無需提供醫療證明但仍有其他程序要件(No compulsory medical diagnosis)。

其中,後面兩個要件的差異點在於是否仍對當事人有其他要求跟程序。也就是說,雖然兩者都不用提供醫療診斷的證明,但自我宣稱/自我決定又是更容易進行性別變更的程序。當中,跨性別者不需要具備像是離婚等要件,也不用跑司法程序,而是在申請時提出在日常生活中根據該性別認同生活等證據,即可更改法定性別。

而關於歐洲的狀況,在內容取捨之下,圖表中未涵蓋報告所提及的所有國家。不過,我們仍能夠從中一見各國趨勢。

歐洲變更性別醫療要件

Source: Thematic Report on Legal Gender Recognition in Europe Created with Datawrapper
Source: Thematic Report on Legal Gender Recognition in Europe Created with Datawrapper

目前,烏克蘭、瑞典等24個國家即是使用強制手術作為申請要件,其中,土耳其等13個國家更以絕育為條件。至於在德國等27個國家,則規定申請人須出具精神科醫師或專家所開立的性別不安診斷證明。值得一提的是,包含法國在內等10個國家則不用出示醫療證明。其中,比利時、丹麥、冰島、挪威在內等九國更採取自我決定/自我宣稱的模式。

借鏡各國趨勢:台灣的下一步該何去何從?

藉由歐洲狀況的梳理,我們得以看到雖然因國情不同,各國相關立法的腳步快慢與要件都不同,但歐洲仍朝向給予跨性別者自主決定性別的立法趨勢,認為性別認同應屬受保障的基本人權。

實際上,歐洲委員會議會大會2015年在其第2048(2015)號決議中就提出建議,認為在自主決定/自我宣稱的基礎上,各國應制定快速、透明的程序,以讓跨性別者能夠更改出生證明、身份證、護照和其他類似文件上的姓名及所登記的性別。

此外,從亞洲的現況上,我們也可以看到各國雖有進行性別變更的法定程序,但多未完善相關機制,且仍多數將性別手術作為變更要件。而這實則也是標籤化了整體跨性別社群,將拆除生殖器官視為每位跨性別者的人生目標,而未看見社群當中每位成員多元且多樣的生命故事與不同選擇。

那麼回到台灣,目前國內的法定性別變更流程,又是否有正視到跨性別者的人權困境呢?

國內目前以內政部2008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為依據,規範申請人從女變男或男變女時,須持有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所開具已摘除性器官的診斷書。然而,台灣曾在《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性公約》(CEDAW)第2次、第3次國家報告時收到明確建議,要求政府以法律明文承認跨性別者自由選擇的性別認同,而不受非必要的限制。

同時,去年10月的國家人權計畫(2022年到2024年)中也顯示政府近年已認知到當事人在現行規定下的人權困境。內容指出,現行的性別變更登記認定要件上並無法律程序,而要求需切除性器官的要件上,更未能充分保障跨性別者及雙性人(intersex)的人權。

因此,下一步就期許政府在多方聽取各個公部門、人權組織等團體的意見後,能借鑑各國經驗改善現有的性別變更認定要件。如此,才得以確保相關法規能有效地應對跨性別者等族群所會遭遇到的人權挑戰,從而接住每位活在二元性別想像以外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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