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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男戲水溺斃2同行友被告過失致死 「非見死不救」不起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3年06月01日16:44 • 發布於 2023年06月01日10:55

43歲的史姓男子、趙姓男子和潘姓男子3人前年在新店區懷恩橋下戲水,當時水力太強,史在距離岸邊10公尺處游不回來,趙、潘緊急持繩子和水桶救援、撥打110。警消搜救找到史,但送醫後不治。史的家屬向趙、潘提告一般過失致死,經台北地檢署偵查,認定3人都已成年,潘、趙已盡力,罪嫌不足不起訴。

據了解,史是緬甸華僑,來台讀書後在此定居。他與2名友人前年到新店懷恩橋下游泳,游泳前曾飲用含酒精飲料,來來回回下水數次,結果當時水力過強,難以游回岸邊。當時趙、潘在岸邊緊急拿繩子及水桶試圖救史未果,撥打110向警消報案求助。警消搜救找到史,送醫急救宣告不治。

檢方指出,史的家屬認為死因不單純,向潘、趙提告,認為2人見死不救,涉犯一般過失致死罪。檢方偵查,從案發當天史曾造訪之處一一搜尋、詢問相關認人、調閱監視器,認為證據與2名友人說法相符,再加上3人都已成年,可以自行選擇與判斷是否要戲水,2名友人已經盡力並非見死不救,以罪嫌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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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地檢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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