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大廠必翔損失7億 「台灣第六大女富婆」蔣清明重判7年
電動車大廠必翔實業董事長蔣清明被控任意挪用不特定股東財產,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檢方起訴蔣女,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認定蔣女造成必翔公司受有7億多元損害,判她有期徒刑7年。可上訴。
蔣清明因資產逾20億元,被媒體封為台灣「第六大女富婆」,她還曾因炒作必翔股票獲利被法辦,一審重判13年,2022年二審撤銷改判她有期徒刑5年。
必翔公司1997年7月辦理公開發行,2001年3月核准上市,蔣清明前為必翔董事長及總經理,且是必翔從屬浙江揚明實業公司的董事兼總經理,實際處理揚明公司的財務事項。
2014年,必翔有資金需求,與香港富邦集團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書,以每股美金1元價格出售子公司、必翔電能公司15%股權計29250仟給香港富邦集團,香港富邦集團隨後引介寧波富邦集團與必翔電能公司交易往來。
揚明公司2015年11月與平湖開發區管委會、平湖經濟開發區資產管理公司簽訂資產徵收協議,揚明於2016年3月18日移交廠房,公司因此存有人民幣1億2364萬7425元的帳上現金。
檢方指控,蔣女2016年9月應寧波富邦集團子公司寧波物流公司要求,未經必翔、揚明董事會同意,以投資新公司為由指示將揚明公司帳上資金挪為他用,使揚明公司受有人民幣1億7000萬元、相當於新台幣7億4917萬3000元的損害,必翔公司則也受同額損害。
合議庭審理認為,蔣清明身為知名企業家,具相當社經地位,應時刻為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考量,卻在擔任必翔、揚明公司負責人時刻意規避查核,企圖蒙蔽會計師查帳。
判決說,蔣女犯後不思己過,態度不佳,呈現相當之惡性,自不容輕縱,審酌犯罪動機、公司受損害程度,判她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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