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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綜所稅列報醫藥費 記得扣除這個部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5月17日01:18 • 發布於 2023年05月16日23:45
南區國稅局表示,報稅時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應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所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如果民眾支出的醫藥費已領有保險給付,應以醫藥費支出減除受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再申報醫藥費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所以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且無金額限制,但醫藥費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扣除。

舉例說明,甲君2021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乙君的醫藥費扣除額44萬元,經國稅局查得其中A醫院一般外科醫療費用18萬元及B醫院骨科醫療費用20萬元,合計38萬元,分別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80萬元及40萬元,這兩筆醫藥費既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就不得再列報扣除,所以核定醫藥費扣除額6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時,應確認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並應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醫藥費扣除額,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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