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司法烏龍檔案:看高院法官如何將一件人證物證齊備的運毒案判成無罪

上報

更新於 2024年10月24日11:43 • 發布於 2024年10月23日07:59 • 黃錦嵐
一件人證物證齊備的運毒案,法官以嚴重違反邏輯法則與經驗法則的論證方式,為被告開脫,大筆一揮,10年6月的有期徒刑就不見了,實在難以想像。(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運輸大麻是最輕本刑10年、最重可判至無期徒刑之重罪,因此,絕大多數法官都是秉持著嚴格證據法則審判,不敢有絲毫怠忽率斷,以免滋生訟累甚至冤抑。不過,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邏輯不通、怠忽率斷的怠職法官仍偶有所見,以下,筆者擬舉台中高分院審判長胡文傑(受命法官黃齡玉)於113年6月審判的尤俊傑被訴運輸二級毒品大麻案為例,評述這個合議庭是如何的無中生有、顛倒證據論證;如何的割裂證據觀察;如何的捨棄不利被告的補強證據。

壹:一件成功破獲的「控制下交付」運毒案,竟然也能改判無罪

首先,筆者要強調的是,本案查扣的大麻雖然不多,僅6包,總毛重361.26公克而已,但卻是刑事警察局以「控制下交付」方式破獲的走私毒品案。

111年9月13日上午,6包大麻從泰國以國際郵包方式運輸來台,經關務署台中關派駐郵局官員發覺有異,查驗發現包裹內裝有大麻,隨即函送警方偵辦。在警方監聽控制下,馬松輝於次日前往郵局領取大麻包時,當場被捕,接著,在警方監控下,馬松輝於當晚將大麻交予尤俊傑,警方隨即當揚拘提尤俊傑到案。

本案不利被告尤俊傑的證據,除了共同被告馬松輝的指證外,另有與馬松輝共同出資買毒的泰籍男子周明特的證述、被告尤俊傑的供述,以及馬松輝與尤俊傑間之監聽通話譯文、網路LINE通聯紀錄等等。

本案一審判決尤俊傑與馬松輝共犯運輸二級毒品罪,判處尤俊輝有期徒刑10年6月,馬松輝有期徒刑2年10月。馬松輝部分,因檢察官與馬均未上訴而一審定讞,尤俊傑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胡文傑(受命法官黃齡玉)於113年6月以「本案除了馬松輝具有瑕疵的單一指述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為由,改判被告尤俊傑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梁宏哲於113年9月18日撤銷誤判發回更審。(參見113年台上第3299號判決)

貳:離譜的證據顛倒看、無中生有的「假設性」論證

胡文傑與黃齡玉的無罪論證,最離譜的是證據顛倒看、無中生有的「假設性」論證。

據本案卷證資料,尤俊傑於到案之初,警方即採尿送驗,檢驗報告顯示,其大麻代謝物之檢驗為陰性。

可是,胡文傑與黃齡玉的論證卻是:被告尤俊傑如施用大麻已具依賴性及成癮性,倘本案係其向馬松輝購買大麻欲自行施用,並知悉馬松輝販賣大麻係自泰國進口,則其頻頻詢問馬松輝運輸大麻入台進度,以及馬松輝主動回報運送進度,亦屬與常情相符,而難據此即論斷被告為運本案大麻包裹入境指使者。

胡文傑與黃齡玉以上利於被告尤俊傑的論證,首先,是以假設語氣「被告如施用大麻已成具依賴性…」為前提推論出來的,可是,很顯然的,這個「如果」前提是錯誤、不存在的,與卷證的尿檢報告結論也是完全顛倒的,簡言之,就是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筆者很難想像,在證據裁判原則及嚴格證據法原則下,受命法官黃齡玉究竟在何種情況下能夠憑空寫出這段「假設性」論述的?至於審判長胡文傑,他是否詳閱過判決書文稿?筆者也存疑,按說,審判長是全程主導證據調查、辯論程序的進行,對於卷內證據不能推說不知道,因此,筆者只能說他根本就「橡皮圖章」,未善盡審判職責了。

參:割裂證據、罔顧不利被告的補強證據

胡文傑與黃齡玉的無罪論證認為,本案除了共同被告馬松輝具有瑕疵的單一指述之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是,最高法院的指摘卻臚列出一堆不利被告的補強證據,都被胡、黃以割裂證據觀察方式,各個擊破,一個一個捨棄。,限於篇幅,以下僅舉兩例證說明。

例證一,馬松輝於偵審中,針對大麻來源、資金、運送方式及寄送、代收大麻包裹之運輸毒品之證述內容,均一致供稱是由被告尤俊傑出資向泰國籍綽PUEK之成年男子購買,再以國際包裹寄送回台,及事成後,被告尤俊傑允諾給予新台幣15000元。

以上的馬松輝供證,最高法院認為,就本案運輸大麻構成要件內容之主要證述而言,並無相歧之處。可是,在胡文傑與黃齡玉的論證中,卻成了先後證述不一,是具瑕疵的單一指述,別無補強證據佐證,不可採信。

例證二,胡文傑與黃齡玉認定本案別無補強證據佐證,可是,卷證顯示,補強證據都被胡、黃以割裂觀察方式捨棄了,並非別無補強證據。

例如,被告尤俊傑於偵查中證稱,在LINE通話紀錄及監聽譯文中,他與馬松輝聯繫時的對話意思是:「我問他大麻拿到了嗎?他說拿到了,我要過去跟他拿,我跟他見面目的是跟他…。」。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尤俊傑的偵查中證述,是被告尤俊傑主動詢及本案大麻包裹,顯示被告知悉大麻來源、運送方式,參照監聽譯文,均可作為馬松輝不利於被告尤俊傑的補強證據,可是,在胡文傑與黃齡玉的論證中,均不足為補強證據。

還有,關於與馬松輝共同出資買毒的證人周明特竹證詞,胡文傑與黃齡玉也以周明特於偵查中證述尤俊傑的住處在「台灣大道」,審判中證述是在「上安路」,前後不一,竟罔顧周明特於一審明白證稱,他於偵查中所述筆錄記載有異,怠於依職權勘驗偵訊錄音,以驗證是否與偵訊筆錄相符,即逕認周明特的證述前後不一,具有瑕疵,而予以捨棄,認定不足為補強證據。

肆:法官的繁忙與怠惰

評述完本案離譜態樣之後,筆者擬再略談一點法官的工作負荷繁重與敬業態度問題。

依筆者長年跑司法的經驗,筆者深知,審判工作是個環環相扣的精細活,容不得絲毫的輕忽怠慢,至於案件量負荷繁重,也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不過,這些都不足為法官怠職亂判的藉口。

以本案為例,一件堪稱完美的「控制下交付」運毒案,按說人證物證齊備,又是現行犯逮捕,應該不難審判,可是,受命法官黃齡玉在草擬判決書時,竟然會出現前提錯誤(甚至根本不存在)的「假設性」論證!還有怠於勘驗詳查卷證疑點,再以割裂證據觀察、無中生有證據、證據顛倒看等嚴重違反邏輯法則與經驗法則的論證方式,為被告開脫,大筆一揮,10年6月的有期徒刑就不見了,實在難以想像。

至於審判長胡文傑,就像個毫無心證的「橡皮圖章」一般,對於受命法官草擬的離譜無罪論證,毫無警覺,全盤接受,如此怠於審判長職責,筆者也覺得匪夷所思。相較數十年前,高院審判長威權霸道、全權掌控審判時代,受命法官像個小媳婦般,評議時,只能小心翼翼的提出心證時,還要經常忍受審判長以戲謔口吻:「哦,你也有心證?」,不啻天壤之別。

最後,對於本件重罪改判無罪的離譜論證,筆者不願意誅心,質疑胡文傑與黃齡玉有操守問題,不過,如此明顯的違反「刑事基本功」誤判,筆者嚴詞指責他(她)們的敬業態度有問題,不過份吧?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獨家》開鍘武統中配再+1!「關關」被廢止居留許可

自由電子報
02

蘆洲夫妻「身中多刀」雙死陳屍家中 子涉重嫌離家失聯

CTWANT
03

政壇大老辭世 韓國瑜任告別式「點主官」

NOWNEWS今日新聞
04

26歲男車速太快過彎自撞亡!父母怒告台中市府求償…1原因獲百萬國賠

三立新聞網
05

癌末翁圓夢之旅變調!花蓮旅館百萬財物遭竊 警火速逮人感動全台

三立新聞網
06

國際關注! 中天記者「馬德」遭羈押 多家外媒報導稱「罕見」

TVBS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