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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藝人柯以柔訴請離婚二審判准外 郭宗坤須賠40萬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2年06月14日04:31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藝人柯以柔訴請與先生郭宗坤離婚,二審今天審酌郭男不同居、未照顧家庭又與女員工曖昧往來,踐踏柯女當初對婚姻幸福生活盼望,受有精神上痛苦,判准離婚,郭男須賠40萬元。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柯以柔提告主張,她和郭宗坤在民國100年6月18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但郭男婚後與餐廳女員工發展婚外情,違背配偶忠誠義務,使她受到重大打擊,精神痛苦不堪,郭男為可歸責一方,郭的行為使婚姻關係發生重大破綻,她訴請裁判離婚並求償。

一審判准離婚、郭男須賠償柯女新台幣40萬元。郭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期間,柯女在某次活動曾受訪表示,她深知官司急不得,心情保持平靜,和郭男在不影響子女課業、好好溝通下,「就像法官說的,當合作的父母」。

二審今天審酌,柯女婚後才知悉郭的真正學歷,並對郭男長期持續吹噓浮誇言行非常不苟同,已達難以溝通相處程度,且她考慮郭男財務狀況惡劣,而與她母親合力購置新屋以供全家共同居住,但郭男揚言獨居,經柯女多次邀約共住新屋,郭男仍無正當理由拒絕而未同居,明顯未善盡與配偶協力照顧家庭義務與責任。

二審指出,郭男與女員工出雙入對,過從甚密,踐踏柯女當初對婚姻幸福美滿生活的想望,兩造婚姻破綻發生都可歸責於郭男,柯女請求離婚應予准許,她因婚姻破裂而受有精神上痛苦,為無過失的一方,郭男須賠償她4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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