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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帳戶供詐騙團犯洗錢否 法律見解不一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6月25日11:51 • 發布於 2020年06月25日11:51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唐姓民眾因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存簿、密碼等,提供給詐騙集團,作為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的人頭戶,因此被以洗錢罪判刑。不過民眾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僅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給予緩刑。針對法院見解不一,最高檢察署認為應統一法律見解,向大法庭提案。

▲提供帳戶、存簿、提款卡甚至密碼給詐騙集團使用,是否夠成洗錢罪,經常一案有不同判決結果。(圖/資料畫面)

唐姓民眾的案例主要在於,一審法官認為,即便僅是幫助,為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的行為,即屬於洗錢。意即把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當人頭戶,會產生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製造斷點的「洗錢」效果。因此符合《洗錢防制法》洗錢罪構成要素。

不過高等法院認為,唐男在交付帳戶時,詐欺所得尚未產生,沒有掩飾或隱匿不法金流的問題,因此不夠成洗錢罪,僅為《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目前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中。

最高檢察署則認為,《洗錢防制法》已明白指出,洗錢的型態包括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且當事人提供帳戶時,還得告知密碼,並約定不掛失止付,就應該知道帳戶會被用來存提款,在製造金流斷點的行為上,有主觀認識與不確定故意。

另以人頭戶提領犯罪所得的主謀與車手都應成立洗錢罪,且提供帳戶之人應以正犯論處,不應將洗錢罪構成要件限縮到必須先要有錢出現,再提供帳戶的情況。

最高檢認為,判決結果的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全台也有不少類似案件正在審理中,應提案到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若未獲提案,上訴中的案件也應召開言詞辯論,讓爭議得到適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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