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45歲陳姓男子,去年11月接連趁深夜潛入溪州、社頭的芭樂園,偷了近300斤芭樂到市場賣得1200元,因自備剪刀犯案,檢方認為「攜帶凶器」而依加重竊盜罪起訴,彰化地院審結後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去年11月3日和10日深夜,陳男開著小貨車前往蕭姓與張姓農民的芭樂園竊取已成熟之芭樂,載往芭樂市場販售,10日凌晨第三次下手時遭田中警分局護農專案巡邏員警查獲送辦;近日彰化地院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一罪一罰、三次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合併應執行1年半。
法界人士指出,嫌犯竊盜時,為偷竊車牌、或農作物,而攜帶螺絲起子、板手、或剪刀等,因這類犯案工具在客觀上足以供嫌犯作為兇器使用,就會被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論罪,在實務上因此常出現,偷車牌刑責還比偷車賊判得更重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