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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爭18歲墮胎權吵16年沒結論 學者擬打釋憲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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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2017年10月04日01:15 • 李昭安
法定自主墮胎年齡是否由20歲降到18歲,已論戰16年,交大法學院副院長林志潔表示,若政府再不修法,「不排除委請立委聲請釋憲」。圖為示意圖,非新聞事件指涉對象。(攝影:李隆揆)

法定自主墮胎年齡是否由20歲降到18歲,16年來引發支持女性自主權的婦女團體與反對墮胎的宗教界爭論不休,今年再起論戰。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說,我國《優生保健法》長期漠視20歲以下少女生育自主權,有違反憲法及兩公約之虞,若政府再不修法,「不排除委請立委聲請釋憲」。

未滿18歲應有介入機制

現行《優生保健法》規範,未婚的未成年人(20歲以下)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才能實施人工流產。婦產科醫師若幫未滿20歲少女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卻未先取得該法定代理人同意,醫師恐會被依《刑法》第290條「意圖營利」的加工墮胎罪懲處,最重可判5年有期徒刑。

此議題長期為女性自主權、生命權及胎兒生命權「孰先孰後」的拉鋸。由於多數國家都明訂,只要女性年滿16歲或18歲,就能自主決定是否墮胎,相較之下,台灣規範的確較嚴苛

婦女團體擔心,在此嚴格規範下,懷孕少女若未取得父母同意,可能因此尋求密醫、自行服用墮胎藥或採其他違法管道墮胎,不僅增加非法墮胎的「黑數」,也會傷害未成年少女的身心。

今年5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通過司改委員林志潔提案,請衛福部即刻研擬,滿18歲以上少女應可自行決定是否實施人工流產,未滿18歲少女與法定代理人意見不一時,「應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的機制」

政府硬扯被民法拖進度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官員接受《上報》訪問時說,因各界對此議題意見分歧,目前國健署「沒有修法時間表」,也無既定立場。國健署今年底前將邀專家學者及不同團體參與討論,蒐集各界對修正《優生保健法》的意見。

對此林志潔直言,司改國是會議已做出建請修法的結論,「如果這個決議不被執行,不排除和民間團體討論過後,委請立委聲請釋憲。」

交大法學院副院長林志潔直言,若政府不放寬人工流產相關規範,「不排除委請立委聲請釋憲。」(取自林志潔臉書)

國健署官員指出,現行《民法》定義「滿20歲為成年」,如果未來修正《民法》成年人定義,《優生保健法》的年齡門檻也會一併考量下修。

不過,林志潔並不同意以《民法》成年定義綁《優生保健法》修法的論調。她質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少年是指18歲以下,且《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以16歲為分界,理論上滿16歲,就可以對自己的性行為完全負責,「《民法》未下修成年定義前,不代表其他法規沒有可參考的依據。

宗教界要求強制思考期

林志潔表示,就算各界對年齡門檻沒共識,政府也應盡快研議第三方仲裁、調解的機制,「國健署不能消極什麼都不做!」她直言,很少先進國家像台灣這樣,當未成年人跟法定代理人意見不一時,沒有社福、司法團體介入,協助判斷何謂對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事實上,《優生保健法》立法至今已超過30年,官方曾多次研擬翻修、放寬相關規定, 但在宗教團體反對下無疾而終。

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等宗教團體共同組成「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要求女性墮胎前須先「輔導2小時、有6天思考期」。(取自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生命倫理研究中心

2002年,衛生署國健局曾研議讓社工人員、心理師能陪同未成年少女就醫墮胎。不過,同一年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等宗教團體共同組成「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遊說推動宗教界版《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要求女性墮胎前須先「輔導2小時、有6天思考期」,自此開始婦女團體與宗教界的論戰。

2006年時,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下修墮胎自主權年齡到18歲;不過「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也委請立委提案修法,要求婦女墮胎前要有「強制思考期」,支持與反對方因無共識,條文一字未動。

官方髮夾彎立場轉保守

2012年,行政院再次送出衛生署所提《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下修墮胎自主權至18歲,原本成年婦女墮胎前須經配偶「同意」,也改為簽具同意書前應「告知」配偶。此修法版本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已失效,如今衛福部對修法態度轉趨保守,被外界質疑立場「倒退嚕」。

今年初傳出國健署有意再推《優生保健法》修正後,「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4月即發起連署,指國健署有意修法讓墮胎更開放、家庭更動盪,並批評「未成年女兒墮胎,不用父母知道;妻子墮胎,不用丈夫同意」,是意圖破壞家庭。由於9月被視為「墮胎高峰期」,宗教團體在9月的宣傳更加積極。

2016年10月3日,波蘭於首都華沙舉行大規模反墮胎禁令遊行,約有2萬4000人參與。(湯森路透)

立法院法制局9月初公布「人工流產者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同意權之妥適性研析」報告,其中引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指出,賓州修法對墮胎施行管制措施並未違憲,但如果婦女不是出於自由選擇,而是因國家管制措施對婦女造成墮胎的「實質障礙」時,即屬違憲

立法院法制局因此建議,我國應參考外國規範,降低未成年人墮胎自主決定年齡;同時也應補足法制漏洞,針對未達年齡門檻的未成年人,交由法院評估其心智發展成熟度及最佳利益,並設定可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例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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