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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她酒醉被性侵…男認罪賠75萬元獲減刑 法官未判緩刑仍得入獄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19日09:36 • 發布於 02月19日09:26

謝姓男子與第一次見面的女子,在卡拉OK店同桌吃飯喝酒,見她喝醉有機可乘,攙扶她進旅館開房間,性侵得逞。謝男事後認罪,並賠償75萬元。法官認為謝男有悔意,輕判2年,但因造成女方一輩子無法抹滅的傷害,未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男與被害女子並不認識對方,兩人2023年11月4日晚上7時許,因各自家人、友人邀約介紹,在基隆市忠二路一家卡拉OK店同桌用餐喝酒。

到了當晚10時48分,謝男見被害女子不勝酒力,四肢癱軟且意識不清,認為有機可乘,攙扶她離開卡拉OK店,當晚11時18分進入鄰近商旅的房間後,利用被害女子意識不清、身體無力,不知抗拒的機會,脫去她的褲裙及內褲,性侵得逞。

謝男隔天凌晨2時40分先行離開商旅,被害女子後來清醒,發現身處商旅,情況有異並報案。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查出謝男身分,製作筆錄後函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謝男犯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謝男坦承有檢方起訴的犯行,並與被害女子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加上卡拉OK店、商旅監視器畫面、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證物,認定謝男犯乘機性交罪事證明確。

乘機性交罪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法官說,謝男利用被害女子酒醉不知抗拒機會性侵,行為可議。考量謝男無前科,坦承犯行,並以75萬元及書立悔過書與被害女子達成調解,且履行完畢,處以法定最低刑度3年,仍有情輕法重、可資憫恕之處,因此依刑法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指出,謝男為滿足自身性慾,乘機性侵酒醉女子,不尊重對方的性自主決定權,造成被害人心理上難以抹滅的陰影與傷害,應予非難。謝男事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履行完畢,非無悔意。兼衡犯罪動機、手段及自述大學畢業、已婚、有2名子女等情狀,判刑2年。

法官說,謝男犯行對被害女子的身心靈造成莫大傷害,雖已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嘗試彌補過錯,但因刑度已予以酌減,謝男造成被害女子一輩子無法抹滅的傷害,仍應接受相當處罰,所以不宜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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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姓男子見女子喝醉,性侵得逞,事後認罪,賠償75萬元。法官認為謝男有悔意,輕判2年,但因造成女方一輩子無法抹滅的傷害,未宣告緩刑。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謝姓男子見女子喝醉,性侵得逞,事後認罪,賠償75萬元。法官認為謝男有悔意,輕判2年,但因造成女方一輩子無法抹滅的傷害,未宣告緩刑。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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