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檢還衝撞逃逸!警開槍致一死 高院:合理用槍維持無罪
針對2020年時任桃園市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的曾沛恩,取締吳慶文違規停車,吳因擔心酒駕被抓包加速逃離,曾沛恩朝吳的車輛射擊,致車上副駕楊姓女乘客身中兩槍死亡案件,高等法院今(11)日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對曾沛恩的無罪判決。
本案發生於2020年3月27日,吳慶文因酒駕違規停車遭警方盤查,拒檢後高速逃逸,並在巷弄內三度倒車衝撞警車。曾員為制止其脫逃,先後朝車輛後方射擊五槍,其中兩槍不幸擊中副駕駛座的楊姓女子,最終傷重不治。
高院指出,《警械使用條例》中「合理使用槍械」,應以客觀合理標準作為判斷依據,亦即以一個身歷其境理性警察的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以「事後諸葛」的角度。尤其案發現場的狀況瞬息萬變,如果要求警察須經縝密思考後才能決定用槍,或以事後結果評價警察使用槍械的合理性,警察將因擔心事後遭到究責而延誤用槍時機,甚至危害到警察人身安全;若遇危險狀況要求警察消極執法,則無法立即防止危害,甚至可能威脅到第三人的安全,甚至讓該逮捕的人有機會脫逃,無法有效行使國家任務。
高院進一步說明,依案發現場狀況及外在環境綜合判斷,曾沛恩依當時的合理認知,除使用槍枝射擊吳慶文的車輛外,已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可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因此認為曾沛恩對吳慶文車輛射擊行為,符合「客觀合理標準」,屬於合理使用槍械之範疇,因此二審今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有關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內容,八德分局回應予以尊重,將持續協助同仁維護其權益,並全力支持員警依法正確使用警械執行職務,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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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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