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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漁電共生遭廢止許可,向漁民求償上億,制度缺失,政府、廠商、漁民三輸

上下游新聞市集

更新於 2025年02月27日17:13 • 發布於 2025年02月14日04:23 • 上下游新聞

位於嘉義縣的「台泥嘉謙綠能漁電共生案」,被譽為漁電共生第一案,然而該案場 F 區去(2024)年 12 月因「未具養殖事實」,遭嘉義縣府廢止「容許使用」許可,失去售電資格。

台泥聲稱,該案場地主兼養殖戶占用魚塭卻無養殖事實,導致公司遭縣府廢止許可,除向農業部提出訴願外,也透過律師向漁民求償 1 億 3450 萬及商業仲裁賠償2千萬不等金額。漁民表示,漁電案場設計不符養殖需求,因養殖失敗不得不停養。

根據《上下游》調查,本案場由台泥開發,台鹽綠能整合土地與承攬營造工程,動工以來即爭議不斷,漁民數度檢舉違規傾倒廢土、基樁架設佔滿魚塭難以養殖等。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場並非特例,多數漁電皆因設計不良,難以達成政府養殖標準。本案僅是冰山一角,若政府未積極介入,後續將有更多爭議。(閱讀「全國一半魚塭劃漁電共生」點選這裡

陳錦模將魚塭出租,卻因為基樁架設佔滿魚塭、無法養殖,最後光電商遭廢止執照。(攝影/林吉洋)

案場不具養殖事實,遭縣府廢止容許許可

「漁電共生」制度是經濟部及農業部於 2020 年推出的綠能政策之一,藉由魚塭土地來發展太陽能,其特色在於「一地兩用」模式,由光電商承租魚塭設置光電板,但底下仍保持養殖使用。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使用辦法」)規定,光電得設置於魚塭的前提是具備養殖事實,無養殖經營則將廢止「容許許可」,案場的發電售電執照也會一併失效。

「台泥嘉謙綠能漁電共生案」位於嘉義縣布袋鎮與義竹鄉交界,面積逾 60 公頃,裝置容量超過 43 MW。嘉義縣政府以該案場一部分(F 區)漁電共生設施魚塭未具養殖事實,經一年改善期仍未改善為由,廢止該F區漁電共生設施的容許許可,該公司也失去該區的售電資格。

台泥案場示意圖,F區為排水溝以南位置,陳錦模有五座魚塭,其中一處為蓄水池(黃色部分)。(上下游資料照)

台泥估算總體損害達 8 億元,聲請仲裁要求漁民賠償

台泥將損失歸因於該區地主兼養殖戶之一陳錦模違約,他未依規定在案場執行養殖,導致許可遭廢止,致使該公司蒙受損失。台泥隨即在 12 月 11 日委託律師發函,要求陳錦模七日內啟動養殖,逾期不履行將依照該區裝置容量 1.49MW 的 20 年發電收益,求償 1 億 3450 萬元。

由於陳錦模仍未復養,台泥在 12 月 20 日依合約載明之爭議解決機制,將全案聲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

聲請書中控訴陳錦模:「選擇任其(案場)荒廢,刻意塑造系爭土地無法養殖的假象,並持續以補償金額未確定為由,拒絕聲請人進入系爭土地從事任何行為。」導致該案場遭縣府廢止容許使用,台泥公司投資「付諸東流」,「實無法容忍」,遂提出仲裁。

台泥公司依照遭廢置的F區總建置容量 8.86MW,按每度電 4.6968 元估算 20 年預期收益 8 億元金額,尚不包括建置及移除成本。台泥公司先行請求陳錦模賠償其中 2000 萬元。其餘部分,將另在仲裁程序中擴大請求。

嘉義縣政府廢止容許使用許可公文。(圖片提供/陳錦模)

漁方說法:案場設計不符養殖,要求改善卻遭光電商霸凌

陳錦模表示,該案場由台鹽綠能開發,負責整合土地也承攬工程,漁民一開始面對台鹽綠能,等案場轉手賣給台泥之後,許多承諾憑空消失。施工完畢交給漁民,案場無法養殖。他在 2023 年養白蝦,但因為沒有水路(無法取得水源),導致養殖失敗賠錢。 2024 年對方持續在堤岸施工,由經濟部義竹工作站協調,雙方僵持所以無法放養。

「政府規定漁電共生是合作關係,我們不是完全把權利讓渡給他們」,陳錦模主張,光電商有權在魚塭堤岸設置太陽能,漁民仍保有養殖優先權,他也有養殖意願。問題是案場鋪排不符合養殖使用,部分魚塭插滿光電,根本無法養殖,對此他要求光電商修改,於理有據。

陳錦模控訴,雙方溝通過程形同對漁民「霸凌」,他多次遭對方工程人員咆哮。面對漁電糾紛,政府責無旁貸,「政府規則一改再改,現在有規則變成沒規則」,他為了捍衛漁民權益,只好自行向企業爭取養殖權。

陳錦模展示其養殖紀錄,佐證他曾經嘗試養殖白蝦卻養不起來的困境。(攝影/林吉洋)

關鍵:案場有無符合養殖需求?養殖專家:早期漁電規範不足

陳泓碩是嘉義縣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執行長,也是 2024 年十大神農獎得主,曾參與兩造爭議的協調。陳泓碩認為,以陳錦模專長養殖的台灣鯛混養白蝦而言,目前案場要從事養殖確實比較困難。

他認為,早期案場規劃未能考慮個別養殖戶條件,陳錦模碰到的問題並非個案,這也暴露出早期漁電共生作法粗糙,廠商為了趕工往往無法、也不願跟個別漁民一一討論,才會衍伸許多問題。

例如當初施工基樁破壞地下水層,造成魚塭不容易儲水,還有堤岸太陡,不便於養殖作業,而且因為雙方簽約時,經濟部公版合約尚未制定,規範不清而各持己見,造成業者、漁民、政府三方皆輸的局面。

他表示,廠商無法接受變更設計甚至拆除基樁;對漁民而言,如果養不下去,最壞情況應是交給電商自行養殖,撤照風險也是業者自行負責。但陳錦模也不願交給電商養殖,雙方硬碰硬,最後就出現僵局。

縣府:案場合法但應與漁民協商、滾動修正

面對漁電共生破局,主管機關嘉義縣府漁業科科長張建成指出,漁電共生前提是必須有養殖事實,縣府已給予爭議案場一年的改善期,經過一年後查核仍未養殖,政府必須依法廢止許可。

至於該漁電共生案場配置設計是否符合養殖使用?張建成認為,該案場經營計劃書已經通過專家審查,是合法案場。但既然養殖戶陳情設計不符需求,他尊重養殖戶可以有自己的想法,實際養殖池也會不斷調整,電商應進行滾動式的調整。

張建成坦言,「雙方存在蠻大的芥蒂」,漁民陳情主張廠商在合約存在欺騙,合約問題應循法律程序解決。不過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案場如無具備養殖事實,官方只能廢止其許可。

他也透露,目前台泥除聲請仲裁外,也向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提出訴願,如果訴願成功,縣府將恢復「容許許可」;若訴願遭駁回,縣府將要求廠商拆除光電設備,將土地歸還給漁民。

律師:政策出現問題絕非合約糾紛,主管機關不該置身事外

陳錦模向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尋求法律諮詢,該會律師呂冠輝表示,台泥主張及合約內容都偏向於租賃契約,走上仲裁程序,對漁民權益而言實屬不利。

他指出,漁電共生政策初期只有概念,雙方權利義務並不清楚,更無法規範光電板需與養殖需求互相配合,故合約主要法律架構仍是租賃契約。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養殖事實,導致光電商被廢照,依合約漁民就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他舉例,在租賃關係架構下,漁民養殖權並未獲保障,初期台泥還曾經以二房東自居,欲向養殖戶收取魚塭使用費,為此遭到養殖戶抗議,可見雙方認知落差甚大。

他表示,漁電共生屬綠能政策一環,用以促進光電發展,政府大力宣傳「養殖為主、漁業為本」。漁民認知簽約可收租金,魚塭提供電商建置光電,魚塭仍由漁民養殖。但漁民不易理解合約,簽下不利於己的合約而不自知。

呂冠輝強調,當漁、電雙方對合作關係認知不同,主管機關也難以調解,只能以養殖事實存在與否作為行政處分。然而從綠能政策推動漁電共生制度來看,若干規範確實有模糊之處。本案絕非單純的合約糾紛,爭議凸顯出政策未成熟,制度仍存在缺失,主管機關不可置身事外。

陳錦模於 2023 年接受《上下游》採訪時表示,漁電共生完工後,有的魚池插滿基樁,無法提供機具進出,造成許多漁民後悔不已。(攝影/林吉洋)

台泥:多次協商未果,法律程序是最後手段

台泥公司副總兼發言人葉毓君表示,雙方協商過程已盡量滿足陳先生要求修正案場,但陳先生一再改變說法,且索賠多次,金額高達 700 萬元。更甚者,陳錦模主張蓄水池無法養殖,要求拆除基樁光電板,由於案場設計經過政府核定,同一區仍有其他養殖戶在同樣環境下維持養殖成績,因此台泥無法因陳一人,犧牲眾人權益。

她也強調,依照合約,該公司已承租土地,也有養殖權,若陳先生堅持該案場無法養殖,應該讓公司合作養殖團隊進場,便有機會讓案場恢復運作。目前公司向陳錦模求償一事,是希望陳錦模放棄僵持,讓全案有所緩衝。

漁民:公開協商,絕非借事端進行勒索

另有不願具名、但曾經參與協調的第三方人士指出,台泥案場屬早期漁電共生案,租金僅有每年每公頃 30 萬元,低於普遍光電案場 40 萬元的水準,養殖戶要求提高租金是兩造歧見之一。陳錦模坦言,的確有要求台泥提升租金,但他強調調漲租金是在協調會上公開協商,這是捍衛當地漁民權益。

陳錦模表示,他也要求台泥應賠償近年無法養殖的損失,這些內容都是透過政府單位要求台泥出面協調,絕非借事端勒索廠商。他解釋,租金每公頃每年 30 萬元,扣掉健保與所得稅僅剩 26 萬元,他還被停掉老農年金。若漁民自己養殖,每公頃還有 30 至 50 萬的收入,租給光電商,收入確有減少。

漁電共生為何走向三輸?陳錦模:規範不足,查驗未能落實

陳錦模痛陳,他一路訴求的是落實漁電共生的精神,希望案場能符合養殖需求。如今廠商堅持求償,他有 90 歲的老母,無力賠償,只能任由業者宰割。他並出示一張寫給業者的回覆:「佔我家園、毀我田產、霸凌我身,死不瞑目。」

台泥雖稱僅有陳錦模一人反映案場無法養殖,《上下游》於現場採訪其他養殖戶,至少三位以上漁民指出,光電案場確實不利養殖,包括基樁阻礙、光電板鋪滿無法曬池。

且因政府查驗能量有限,從養殖申報、養殖過程、飼料使用、電力使用,難以一一落實,最後漁電共生走形式化,或是沒有糾紛就睜隻眼閉隻眼,礙於合約壓力下,無奈的漁民只求息事寧人。

陳錦模回覆台泥求償,控訴光電業者霸佔田產毀漁民家園。(照片提供/陳錦模)

民間呼籲:政府勿放任漁民孤身陷入合約責任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涂又文指出,從契約甲乙方來看,本案雖被認定為民事糾紛,但因契約是建立在漁電共生制度上,政府應更主動進行協調。

她強調,本案漁民是基於信任政府政策,而出租魚塭參與漁電共生方案,若將政府制度設計的不完備,及廠商應有負擔義務一併考量進來,各方應商議出養殖戶跟廠商都可以接受的方案,而非放任漁民孤身一人在商務仲裁程序,面臨上億求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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