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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連續繼承股票 申報兩關鍵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6月17日01:35 • 發布於 06月16日17:42
經濟日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在短期內連續繼承親人股票、獲配股利等情況,應留意遺產稅計算方式。主要有兩關鍵,首先,死亡前五年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就不再計入遺產課稅,其次,要留意除權息時間。

台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向稅局詢問短期連續繼承的稅務問題,遺產稅主要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被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這是第一個關鍵。

國稅局表示,針對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事件時,「先死亡」的被繼承人所遺股票若已繳納遺產稅,在其死亡日後配發的股利(也就是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後),就屬於「後死亡」被繼承人的所得,未列入先死亡的被繼承人遺產課稅,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來申報遺產稅,因此,除權息時間是另一個關鍵。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2024年1月2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陳太太與兒子小陳,經國稅局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陳先生遺有某公司股票300萬股,陳太太應繼分繼承150萬股,並於2024年7月獲配股票股利3萬股,陳太太同年11月10日死亡,遺有死亡前繼承陳先生的股票與股票股利。

國稅局解釋,陳太太繼承陳先生的股票150萬股,屬已繳納遺產稅範圍,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但陳太太繼承股票後所獲配的股票股利3萬股,屬陳太太的所得,陳太太死亡時,該股票股利不屬於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範圍,在陳太太身故後仍應計入遺產總額,由小陳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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