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在停止董事長職務時,涉嫌就公司不動產的相關會議下指導棋,其中包括將新板傑仕堡 B 棟委託利害關係人傑仕堡商旅經營管理,將未出租空置房間免費提供利害關係人使用,甚至裝潢費還由公司埋單,涉犯《保險法》等罪嫌。
新北地檢署今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新光人壽及吳東進的住居所等18處地點執行搜索,同時以被告身分約談吳東進及相關涉案公司人員共17人及2名證人到案釐清案情。
時間回到2020年9月間,金管會金檢新光人壽海外投資,發現公司成立最高決策單位「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主導投資,已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因此對新光人壽祭出裁罰2760萬元,同時將時任董事長的吳東進停職至2023年6月任期屆滿為止。
金管會發現吳東進在停止董事長職務期間,竟參加不動產相關會議,甚至下指導棋,主導公司進投資的事業進行交易。不僅如此,新壽還未落實不動產投資管理,將新板傑仕堡 B 棟委託利害關係人傑仕堡商旅經營管理,該商旅將 B 棟的未出租空置房間提供不特定人日租使用,並收費納為收入,或以未收費方式出借供利害 (實質) 關係人使用,或任由利害 (實質) 關係人承租戶使用逾租賃範圍。
另外,在辦理新板傑仕堡A、B、C棟住宿、出租作業,未檢附充分資訊,不利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優於同類對象的比較作業、承租戶的裝修費用有由公司負擔或由公司支應超逾合約約定的裝修費等欠合理情事,且未依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
出租予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僅以出租的淨租金單價高於出租標的附近實價登錄淨租金單價,作為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的證明,租金也未與同棟其他非利害關係人承租戶的收費標準進行比較,且未將內含於租金的健康諮詢等相關服務納入比較。
金管會認為新光人壽在辦理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管理及其他業務作業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由於全案還涉及刑事不法,金管會同時將全案函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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