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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徐承堉/中國烏魚卵來台,變成台灣烏魚子?如何標示「原產地」才能真實揭露資訊?

上下游新聞市集

更新於 02月01日16:58 • 發布於 02月01日07:39 • 上下游新聞
徐承堉/中國烏魚卵來台,變成台灣烏魚子?如何標示「原產地」才能真實揭露資訊?

一顆巴西來的蛋,在台灣煮成茶葉蛋後,卻標示為「台灣蛋」;中國烏魚卵來台,作成烏魚子也可標示為 MIT ,然而,若一尾外國鮭魚到了日本,無論是作成醃魚卵、魚鬆或塩鮭,都必需標示原產地。為什麼同樣是進口原料作成食品,標示方式卻截然不同?

2023 年台灣的糧食自給率(以熱量計算)只有30.3%,大約7成的糧食來自國外,「原產地」不是台灣。依照農業部統計,2024 年台灣進口了 1,715 萬公噸糧食,涵蓋所有類別農產品,因缺乏明確的「產地標示」,造成混充、貼標與洗產地的風險,而進口農產來台加工後,成了名正言順的 MIT 產品,更讓台灣消費者無從得知食物真實產地。

當進口蛋作成茶葉蛋後,標示為台灣茶葉蛋,恐讓消費者難以理解真實來源(by joo0ey is licensed under CC BY 2.0.)
當進口蛋作成茶葉蛋後,標示為台灣茶葉蛋,恐讓消費者難以理解真實來源(by joo0ey is licensed under CC BY 2.0.)

產地標示的目的:提供消費者透明產品來源資訊

再進一步往下討論之前,讓我們先釐清「原產地標示」(Country of Origin Labelling , COOL)的目的是什麼?

「COOL」 是國際間通行的一項標示原則,精神與原則主要在於提供消費者清晰、透明的產品來源資訊,讓他們能基於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做出購買決策。「COOL」依各國的政策、法律與貿易協定有所不同,但共同的精神原則如下:

(1)維護大眾健康:不同產地有不同風險

(2)保護消費者利益:不同產地有不同品質

(3)防止詐騙:不同產地價格不同

(4)保護產業利益,防止不公平競爭:防止劣幣逐良幣

簡而言之,「原產地標示」,不只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存在公平貿易的考量。

對「原產地」的認定關鍵:「實質轉型」

因為有「食品貿易」因此才需要「原產地標示」,因此產地標示有兩個層級,一是在進出口的階段,一是在國內銷售的階段,兩者目的及作法有所不同,由於進出口貿易涉及跨國的標準,因此規則比較一致。

由於食品加工的國際化,因此經過加工產品的產地如何認定?貿易上就必需對「實質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Sufficiently Transformed)」下定義,經過「實質轉型」的產品其生產國也隨之轉變。在世界各國有關「實質轉型」之法規,都集中在貿易相關的機構。

台灣法規上對「實質轉型」的認定,主要由財政部關務署[1]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2]針對進口及出口進行認定。以下是「實質轉型」的定義

(1)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 6 位碼號列「相異」者。

(2)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 35% 以上者。

簡單來說,如果進口食品或材料只有分裝、重貼標籤等等,就必需標示來源國的產地,但是假如進口 A 國來到 B 國加工後,作成的產品形式與原材料屬於「不同稅則」,或有其他條件,那麼就有了「實質轉型」,原產地就可以標示為 B 國。

越南牡蠣以小包裝進口到台灣,因未經過實質轉型,因此產地需標示越南,然而目前均以「台灣牡蠣」為名銷售。(攝影/楊語芸)
越南牡蠣以小包裝進口到台灣,因未經過實質轉型,因此產地需標示越南,然而目前均以「台灣牡蠣」為名銷售。(攝影/楊語芸)

日本紅鮭的案例:原產地與加工地均需標示

如果單純用管理貿易的規定套用在國內食品標示,可能會產生極大的漏洞,因為貿易管理服務的對象是專業的業者,在法律及專業上有較大的能力及責任,而在國內食品標示法規主要是服務一般消費者,因此必需更仔細。以下的日本的紅鮭(sockeye salmon)標示,就是很好的範例。

北太平洋五大野生鮭魚魚種中的「紅鮭」(Sockeye Salmon),是一個被日本大量進口的魚種,紅鮭幾乎都是以原料型態進口到日本,進口的原料鮮少直接販賣給消費者,而是經過日本的加工廠生產成不同類型的商品後,販賣到市場供應餐飲業及零售業。

進口紅鮭如果只是單純的解凍、分切,即使在貿易的規範中都不屬於實質轉型,此時產地必需標示為進口國,而非日本。但是如果經過醃製、調理甚至加熱煮熟後,在貿易的領域就被認定為實質轉型,亦即,這些「在日本加工的進口紅鮭」,可標示為「日本紅鮭」。

然而,對「消費者」來說,這並非大家觀念中的「日本紅鮭」,這裡就產生了混淆的問題,再者,因進口紅鮭的價值明顯低於日本國產紅鮭,如果也都標示「原產地為日本」更會產生不公平的貿易行為,如果不加規範,日本的紅鮭產業就面臨不公平競爭。

因此,日本在內銷產品標示上,就要求這些使用進口原料生產的產品必需標示「原產地」為捕撈國家(如美國、俄羅斯),這樣才不會有詐騙之嫌。不過由於這些產品是在日本生產,而非直接在國外加工好的產品進口來日本,因此加註「加工地」為日本,這樣不只提供日本的加工廠一定的保障,也提供日本消費者更正確的選擇資訊。

法規趕不上貿易變化,中國牡蠣繞道越南,非法變合法

從上述國際通用的「原產地標示」精神來看,台灣對實質轉型的認定規則,未必能跟上國際貿易變化,加上充滿模糊地帶,因此未能達到保障消費者與交易公平的目的。目前在台灣需要標示產地的產品只有豬肉、牛肉(有機食品除外),但是台灣七成的糧食來自進口,所需規範面遠超過豬、牛。

以牡蠣為例,台灣為了保護台灣牡蠣產業,禁止中國生鮮、冷凍牡蠣進口,但開放牡蠣苗及調理牡蠣進口。這個法規訂定時,越南牡蠣產業並不發達,但是近年來大量越南牡蠣進口來台,加上中國牡蠣可以出口到越南,因此台灣、越南、中國牡蠣,已經產生混充問題。

例如,2024 年,越南遭受颱風侵襲導致牡蠣產業損失逾7成,越南在回復牡蠣養殖業的半年期間,大量進口中國帶殼牡蠣供應新興的牡蠣加工及出口產業,之後出口到台灣。

越南遭受颱風侵襲後,進口大量中國牡蠣到越南,剝殼取肉後銷售至台灣,再掛上台灣蚵名義銷售。(本圖為越南傳統的路邊蚵寮,非當事人)(攝影/劉子正)
越南遭受颱風侵襲後,進口大量中國牡蠣到越南,剝殼取肉後銷售至台灣,再掛上台灣蚵名義銷售。(本圖為越南傳統的路邊蚵寮,非當事人)(攝影/劉子正)

這些牡蠣的原產地不只是越南,更來自禁止進口的中國,根本違反了禁止由中國進口生鮮牡蠣的規定,濾食的牡蠣受環境影響極大,而非只是動物用藥之風險,如果不知道這些牡蠣的原產地如何能規避這些食安的風險?

相同的問題也存在於中國牡蠣從馬祖及金門走私來台的現況,由於大部分生鮮品在傳統市場可以不用貼標,而且散裝農漁產品也沒有登載來源的義務,這讓台灣的牡蠣市場成為低價競爭的競技場。

稅則 品名 稅率 中國進口 I II III 03071110005 牡蠣(蠔、蚵)苗 免稅 免稅 免稅 許可 03071190909 其他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 25% 0% 42.5% 禁止 03071200006 冷凍牡蠣(蠔、蚵),但未燻製 20% 0% 42.5% 禁止 16055190907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牡蠣(蠔、蚵) 15% 免稅 22.5% 許可 03071930003 鹹或浸鹹牡蠣(蠔、蚵),但未燻製 30% 免稅 42.5% 許可 03028910007 烏魚,生鮮或冷藏 NT30/KG 0% NT45/KG 禁止 03029120001 魚卵及魚白,生鮮或冷藏 15% 0% 22.5% 許可 03039120901 其他冷凍魚卵及魚白 11% 0% 20% 許可

中國烏魚卵來台變成台灣烏魚子,市場滿見混充品

再以烏魚為例,其主要價值為烏魚卵(烏魚子的原料),台灣禁止由中國進口冷藏烏魚,但是中國冷藏及冷凍烏魚卵不只可以大方進口,來台加工成烏魚子因被認定為「實質轉型」,更可以大方標示為「台灣烏魚子」。

以 2023 年官方統計(未計漁船走私)計算,台灣生烏魚卵供應逾 1300 公噸,其中超過 7 成是來自中國的烏魚,台灣養殖烏魚卵約佔 25% ,台灣野生烏魚卵不到 5%。然而台灣市場販售的烏魚子,絕大部分均標示為「產地台灣」的野生烏魚子,尤其近年盛行的「一口烏」更幾乎都不是使用台灣生產的烏魚卵來製作。

然而,這些成本低廉及低品質(鹹、腥)的進口烏魚卵,都標示為「台灣烏魚子」,不但衝擊本土漁業的短期市場,低品質更傷害了長期市場。

以台灣的烏魚子亂象來比對日本對進口紅鮭加工的管理,顯見台灣食品法規對「實質轉型」的管制過於寬鬆,甚至製造了弊端。

市售「台灣烏魚子」的真實烏魚卵產地,多數來自中國(Image by suzanne89tw from Pixabay)
市售「台灣烏魚子」的真實烏魚卵產地,多數來自中國(Image by suzanne89tw from Pixabay)

對台灣食品原產地標示的修正建議

為了避免上述弊端,並重新檢視「原產地標示」的目的,我們認為,應把進出口的認定及產品標示規定分開,不能僅以進口的實質轉型規定來作為國內食品標示之範圍。

台灣糧食有七成依賴進口,如果進口產品皆可輕易以「產地 : 台灣」來標示,對本土產業及糧食安全將是很大的傷害。台灣在食品標示上的規範本就鬆散,該全面檢討現行規定,才能跟上產業變化。

筆者認為,思考目前產業之現況,應比照日本規定,針對以下產品形態,同時標示「加工地」與真實的「原產地」,才能誠實揭露資訊、保護消費者知情權:

(1)主成份未改變(不論是否加熱及醃製)者,應標示原料產地。

(2)原料是不可取代的(例如烏魚子只能用烏魚卵,因此必需標示烏魚產地)。

(3)養殖殖及種植作物,即使異地分切或蓄養時,也必需標示主要(50% 以上重量形成)成長地。

[1]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2]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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