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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詐騙稱「一時失慮」爭減刑 法官持前科打臉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11月08日13:55 • 發布於 2019年11月08日10:33 • 袁庭堯
高市石姓大學生暑期打工淪為車手,遭判刑後堅稱自己一時失慮並上訴,二審法官持前科紀錄打臉,不但不能減刑還宣告不得緩刑。(袁庭堯攝)

高市石姓大學生去年暑期打工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詐騙郭姓女子12萬元,事後僅分得贓款千元,依詐欺罪遭高雄地院判刑1年。石男認為自己涉世未深且無前科紀錄,上訴高雄高分院,但法官認為他後續還有4次提款記錄,根本非「一時失慮」,駁回石男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8年8月6日,石男趁暑假加入蔡姓男子等人組成的詐騙集團,擔任領款車手。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高雄郭姓女子的友人、向其佯稱急需借款12萬元,郭女不疑有他,將款項匯入詐騙集團指定戶頭。接著再由石男與同夥分別至多個地點提款機提領贓款。

事後郭女向友人求證、確認款項是否匯入時才發覺受騙,向高雄市林園分局報案。警方循線查獲石男,依詐欺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一審時石男辯稱,自己沒有前科,涉世未深、智慮尚淺,適逢大學暑期打工賺錢,一時失慮才加入詐騙集團時才18歲,最後遭高雄地院依詐欺罪判刑1年。但石男認為車手惡性較輕,實際上他分得不法利益也僅1000元,事後也與郭女和解、賠償8萬元,堅持上訴,希望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並予以宣告緩刑。

二審法官認為,石男堅稱在詐騙集團中擔任「非主謀」之角色,但提領贓款的角色是詐騙集團得以完成其整體詐騙行為,並成功取得詐騙款項,且安全躲避警、調查緝而繼續逍遙法外之不可或缺之一環。經調查,石男加入集團後,還有4次取款紀錄,另案被法院判刑1年10月,根本非其所述一時失慮,最後駁回上訴,且不宜宣告緩刑,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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