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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內幕】監院自失立場 違規續查京華城案結論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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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7年05月17日02:50 • 發布於 2017年05月16日10:40 • 蔡慧貞
監委劉德勳接手續查前屆監委已完成調查、但來不及結案的京華城案,卻不經《監察法》相關規定程序重新調查後,逕行提出糾正案,將調查結果大逆轉,引起其他監委不滿,直指劉德勳「太大膽」。(翻攝自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科學院)

因任期屆滿之故,本屆監委劉德勳承接第4屆監委余騰芳、馬以工已完成調查報告但尚未結案的京華城案續查,檢視前屆監委完成的調查報告,和劉德勳續查後提出的糾正報告,赫然發現,有關京華城容積率認定部分,前後屆監委結論竟然大不同。劉德勳在承接前屆監委的京華城案再行調查後提出糾正,指正台北市政府應以容積率560%為基礎來計算京華城的使用強度;此要求,與前屆監委認為如今京華城基地要變更使用,應該提出完整變更計劃,包括回饋、捐地、限定使用項目等各種附加條件,才能計算實際應給予容積率,而非「遽為割裂處理」,等於肯定北市府堅持不鬆口直接給京華城案容積率560%是對的,劉德勳的續辦前屆監委京華城案,結論卻是大逆轉,已形同另起新案,相關違反監察院的相關作為。

劉德勳為何對京華城容積率「異常執著」?

日前甫出席4日召開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的監委,知道劉德勳在京華城公司召開記者會,就京華城案痛批北市府,當天亦發動對北市府提出質問,忍不住埋怨劉德勳陷他們於不義,如今,又進一步發現劉德勳對京華城案的容積率多少異常執著,明明是接手續查前屆監委已完成調查,只是來不及結案的案件,竟然可以不經《監察法》相關規定程序重新調查後,逕行提出糾正案,將調查結果大逆轉,形同另查新案,直指劉德勳此舉根本是「偷天換日」,「真的太大膽了!」

劉德勳在承接前屆監委的京華城案再行調查後提出糾正,指正台北市政府應以容積率560%為基礎,來計算京華城的使用強度。(攝影:葉信菉)

馬以工:當時完成調查,就支持郝市府不同意560趴容積率

第4屆負責調查京華城案的監委之一馬以工表示,當時完成調查報告,對於前市長郝龍斌堅持不同意逕予京華城容積率560%是予以肯定的,「這件事,我們是支持台北市政府的」,所以當年監察院雖然受理了京華城公司23位股東的陳情,但結果並未對北市府及相關官員提出糾彈,只是做出調查報告,馬以工再次表明態度是「支持台北市政府的作法」。

她強調,當年京華城案以第3種工業區變更為第3種商業區,並取得第三種商業區的上限容積率560%,是因為京華城公司提出土地變更回饋、附帶捐地、限定容許使用項目及大街廓整體開發及保障可建築樓地板面等諸多條件複合的結果,「變更後的開發使用強度與該等條件具不可分性」,因此馬以工認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京華城只能一次性取得商3特的上限容積560%」,如今京華城公司要再變更京華城基地的發展強度,必須重新將完整的變更案件送進市府審查,且以容積率392%為基礎,再併入新提出附加條件來計算才是。

第4屆負責調查京華城案的監委之一馬以工(中)再度強調,京華城公司要再變更基地的發展強度,必須重新將完整的變更案件送進市府審查,且以容積率392%為基礎,再併入新提出附加條件來計算。(監察院提供)

在余騰芳和馬以工的調查報告中更明白指出,「目前單獨認定京華城基地之基準容積率,當無實益,亦與之前都市計算畫變更案之變更意旨不符」,因此他們建議, 京華城公司如欲變更京華城基地的發展強度,自應與之前提出的各種要件,和周邊整體環境容受力與都市機能等一併檢討整體考量,並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不宜遽為割裂之處理」,兩監委態度明顯和續查監委劉德勳直接認定應以容積率560%為計算基礎不同。

馬以工進一步表示,當時她和另一調查監委余騰芳已在2013年11月完成有關京華城案的調查報告,但因台北市政府尚未具體回覆,因此還未結案,由於已任期屆滿,相闗案件才會移交到第5屆監察院。因此在她的認知,京華城案在第4屆監委手中已完成調查,第5屆監委的續查只是就台北市政府相關回應做收尾處理,對於劉德勳接手後將結論大逆轉的作法,她感到十分訝異

實際上,劉德勳是在本屆監察院清理上一屆監委們未結案的調查案件時,自動認養京華城案來續查,在劉德勳在京華城糾正案文的「事實與理由」中也表示,「本案前本院調查竣事」,調查意見並經2013年11月7日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4屆第78次會議審議決議,並在同年11月12日函請台北市政府檢討改進。等於糾正案文亦已清楚載明,京華城案已在上一屆監委手中就調查部分已告一段落,但劉德勳又在糾正案文中指出,後因陳訴人一再續訴到院,且台北市政府迄未提出具體改善結果,因此他才在詢問台北市政府相關人員後,指出北市府違失事實和理由。

劉德勳自動認養京華城案來續查,卻只以「陳訴人一再續訴到院」為由就重啟調查,並未完備原陳情人申請覆查程序,引發爭議。圖為15日上午京華城股東自救會,向台北市長柯文哲遞陳情書。(攝影:陳品佑)

不過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調查案件經處理後不成立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者,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覆查」,因此京華城公司確實有權利在前屆監委完成調查報告後要求「覆查」。

但可議的是,劉德勳只以「陳訴人一再續訴到院」為由就重啟調查,並未完備原陳情人申請覆查程序,且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申請覆查案需正式提委員會同意,且申請覆查案件的覆查委員依規定要至少2人,因此劉德勳堅持調查京華城案,主張與立場明顯和前屆監委的調查結果不同,卻又不循正常途徑,依規定辦理案件覆查重啟新案,明顯違反《監察法》相關規定徒惹爭議。

【延伸閱讀】

●【獨家】監委護航京華城案 沈慶京、劉德勳同日向北市府施壓要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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