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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兩小無猜條款 司改決議增設年齡差距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17年05月18日16:16 • 發布於 2017年05月18日16:15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昨(18)日在第7次會議中,除決議要廢除通姦罪外,在性別議題部分,也討論到刑法227條俗稱為「兩小無猜條款」衍生的矛盾與負面效應,應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未成年人非強制性性行為的刑罰規定。

委員紀惠容表示,勵馨基金會在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很多16至18歲的未成年孩子,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合意性行為,但家長非常憤怒而互告,導致小情侶們互為加害人、也互為受害人,互告的結果,完全忽略孩子們的感受;在教育面,教師被要求一旦發現學生疑似有性行為則必須通報,此種做法導致師生信任關係破壞殆盡,進一步產生校園「恐」性教育,不僅讓孩子受到創傷,孩子的情感以及身體自主權也完全不被重視,因為必須對簿公堂。

紀惠容表示,法令應考慮到孩子的教育及輔導,而非從刑法中追討公義,修法時應比照國外像是日本、美國、瑞典等國家的法例,以美國佛羅里達州、紐約州為例,這兩州透過「羅密歐與茱麗葉法(Romeo and Juliet laws)」,以年齡相近作為積極抗辯理由,可減輕其刑。

(四)刑法第239條、第227條之1條文修正案
初步決議:
(1)刑法第239條
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2)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
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之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五)優生保健法第9條條文修正案
初步決議:
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關於未成年人與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及行政爭端解決機制。(六)警政署提請修法授權警察機關拘捕剪斷電子腳鐐逃犯
初步決議:
本提案修正為:為確保婦幼安全,使警察機關能立即拘捕剪斷電子腳鐐之性侵逃犯,請衛福部在修正性侵害防治法時,增訂賦予警察機關逕行拘提之規定。並請法務部就現行保安處分規定有無缺失,通盤檢討保安處分執行法。(七)性侵害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初步決議: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防治法及其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八)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應歸屬法務部矯正署或教育部(5-1-2)
初步決議:
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維持隸屬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構少年之教育應受教育基本法保障,其教學、輔導及人事經費等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編列之教育經費支應,並建請主管機關(如法務部、教育部)研擬編列獨立預算之可行性。(九)評估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5-1-4)
初步決議:
建請法務部落實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儘速完成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並研擬矯正教育相關措施。
 調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結構,納入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代表,並落實矯正教育內容及教材研究等功能。
 建立少年矯正學校專業教師(含校長)與輔導人員之遴聘、淘汰機制;另建立矯正人員之專業訓練及激勵制度。
 請行政院研議於相關部會成立「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之可行性。
 少年輔育院改制前,建議教育部等主管機關應提供充裕資源。(十)通盤檢討少年在上開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執行之內容及輔導方法,暨各行政部門之配合,兼完善復歸社會之建制
初步決議:
 有關受機構式處遇女性少年之處遇平等方面:建請行政院提供足夠資源,協助法務部設置專門之女性矯正學校;基於性別平權,女性受刑及感化少年職業訓練應辦理多元課程(如汽車修護、油漆、木工等)。
 有關少年觀護所方面:建議司法院參考韓國多元收容制度,研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多元收容措施之可行性;另為落實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法務部矯正署應增加醫療、心理及社工等專業人力。
三、有關少年矯正學校方面:
(一)建請行政院協助法務部矯正署依收容少年特質與需求分類設置少年矯正學校,並發展少年處遇成效評估機制(包括定期評估、調整處遇內容及目標等),以及研擬於校內設置家庭合宿設施及中途專區、辦理多元處遇措施之可行性。
(二)建議法務部儘速研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第3條及相關法規,讓執行期滿前已屆23歲之受刑少年,依其教育需要,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至該級教育階段完成為止。
四、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一)為強化收容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建議司法院研擬修正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規定,於法院受理少年矯正學校,提出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聲請時,均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之可行性。
(二)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8條精神,協助有需求出校少年入住自立宿舍或提供相關津貼;建議更生保護協會協助已滿18歲出校受刑少年入住更生人中途之家,及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機制等服務。
五、有關觸法兒童之保護方面:建議政府應儘速設置觸法兒童之收容處所,在未設置該處所前,請司法院與行政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會商觸法兒童處遇方式之調整,改以福利服務與教育輔導方式處遇。
六、有關收容少年隱私及輔導品質之保障方面:建議法務部制訂民間團體及志工入校(所)輔導之審查機制,妥顧收容少年私,並確保輔導及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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