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鬼女會計」被判10年3度犯案 不到1年侵占科技公司203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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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兩度涉犯業務侵占、詐取公司公款的會計吳美貞,雖經新竹地院累計判刑超過10年,卻仍進入科技公司當財務主管,不到1年又侵占公司2037萬元,新竹地院再依業務侵占罪判刑2年10月。
法官調查,吳女從110年6月7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擔任科技公司財務主管,掌管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負責執行公司業務有關帳戶存提現金、匯款、票據收支業務,及維持交易有關會計帳務(包含作為原始憑證之出納、請款放行單或報銷單,與作為記帳憑證之轉帳傳票)之記載。
吳女自知身兼銀行存款之收支執行與會計帳務,知悉如何規避批核流程,於執行後得以所控會計帳務隱匿,且縱經正規批核流程,公司實際負責人在她執行提、存轉帳前,亦未嚴格審核她所製作之出納、請款放行單或報銷單與轉帳傳票內容中支出真實性與金額正確性,即在吳女所附單據上簽名或蓋章,由吳女自行或命出納人員拿到相關金融機構執行,且負責人亦未嚴格複核、追蹤應檢附之原始憑證。
又公司無須每月由會計師編制資產負債表,僅於年底由財務主管與會計師共同核對公司內部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與帳目,除財務主管外,無內部控制稽核究責,吳女因認有機可乘,竟捏造交易事由,藉以提取款項,共計侵占公司2037萬元,足生損害於公司會計憑證帳務紀錄之正確性。
法官審酌吳女為會計財務主管,卻未忠實履行受派之職務責任,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業務侵占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罔顧告公司負責人之信任,侵占公司財物,造成公司受有鉅額財產損失,所為實屬不該,法治觀念實有所偏差。
法官調查,吳女先前曾任會計並涉犯業務侵占、詐取財物,並變造、偽造有價證券以行使,經新竹地院給予緩刑5年確定;又再度任職另家公司財務經理及主辦會計人員時,為業務侵占、詐取財物、行使變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經新竹地院重判有期徒刑10年,足證被告素行不佳,三度利用職務之便不法獲取公司財物,利用公司負責人之信任,將公司之財產納為私有,除使公司財物受損外,本案甚至利用他人帳戶,無端牽連使證人受檢警調查,肆意將他人信任作為不法使用,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在在顯示其未從前案偵審程序中悔悟,不知珍惜緩刑之寬典,其行為惡性實屬重大。
吳女於審理程序中自承本案犯行時,因其第二件前案於審理中,擔心帳戶受扣押,遂借用證人帳戶,其竟然於前案偵審過程中不知警惕,選擇以相同方式侵占公司財物外,甚至為了規避偵查,使用他人帳戶,其犯罪手段及所生影響非輕。
且本案任職僅近1年間,竟侵占高達2037萬元,縱然其事後已賠償公司損失,其所獲利益及犯罪情狀仍屬重大,被告及辯護人於審理中提出欲以公益金爭取從輕量刑,但法院審酌吳女已三度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竟仍抱持和解、賠償、繳納公益金等利用金錢即可換取刑責減免之想法,實難認其對於自身行為有何真誠悔悟之心,縱然她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公司損失,仍不應作為過度有利被告量刑之依據,最後依業務侵占罪判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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