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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恐怖疏失!說好切除左側輸卵管、卵巢 北醫男醫師竟將右側也切除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4月02日22:31 • 發布於 04月02日16:24
女子指控,男醫師診斷建議切除左側卵巢及輸卵管,不料連右側也切除,提告求償,高等法院判北醫、男醫師應連帶賠償60萬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38歲女子左側卵巢巧克力囊腫到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師就診,男醫師診治後,取得女病患同意,手術切除左側卵巢及輸卵管,術後,女病患發現醫師竟未經同意,將其右側卵巢及輸卵管切除,而左側囊腫疼痛依舊,又接受手術切除左側卵巢及輸卵管,使她喪失生育能力,台北地院判北醫及男醫師應連帶賠償90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北醫、男醫師應連帶賠償60萬元確定。

女病患提告指出,因左側卵巢巧克力囊腫,2013年8月起至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北醫)就診,主治的男醫師2016年11月告知,因藥品治療無效,建議摘除左側卵巢,且摘除後,尚有右側卵巢,因此不影響生育能力。她同意依男醫師建議,進行左側輸卵管卵巢切除手術。

女病患發現,出院病歷摘要竟記載,是腹腔鏡右側輸卵管卵巢切除術,即男醫師未經她同意,即逕自切除右側輸卵管、卵巢,因她左側卵巢囊腫病症在該次手術後仍未改善,只好於2017年4月25日到至北醫由男醫師施行腹腔鏡左側輸卵管卵巢切除手術。

她指控,男醫師第一次手術時摘除她的右側輸卵管、卵巢,侵害其身體健康權,導致她第二次手術後因兩側卵巢均已摘除而缺乏女性荷爾蒙,喪失生育功能,以致終生必須服用、塗抹荷爾蒙藥物,有增加罹癌風險之虞,並受假性月經所苦,甚至罹患憂鬱症,而曾2度吞食安眠藥自殺未果,要求北醫和男醫師連帶賠償800萬元。

北醫、主治的男醫師指稱,女病患2013年8月起即因腹痛及卵巢囊腫等病疾接受男醫師診治,同年10月4日例行性腹部超音波檢查顯示右側卵巢有囊腫,2週後,女病患掛急診,急診醫師診斷為右側卵巢黃體囊腫及陰道出血,因此,女病患知悉除左側卵巢外,右側卵巢亦有囊腫與腹痛,她2016年10月19日因右側卵巢囊腫至北醫求治,男醫師當天實施腹部超音波檢查時,已向她說明右側卵巢囊腫病灶位置及病因,且經她同意住院,並進行右側輸卵管卵巢切除手術,過程中,經她詳讀手術同意書後簽章,已盡告知說明義務,手術記錄單亦記載為腹腔鏡右側輸卵管卵巢切除,手術後並向其母解釋病情、術後注意事項等,無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女病患指控麻醉同意書記載手術部位為左側卵巢,北醫稱是誤載所致。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據北醫提出女病患相關病歷資料,無法證明男醫師在手術前,已向女病患說明及取得其同意切除的部位為右側卵巢及輸卵管。由於男醫師第一次手術前未盡告知、說明義務,也未經女病患同意,而切除右側卵巢及輸卵管,有明顯過失,且和她提早進入更年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北醫和男醫師有連帶賠償責任。

北院認定,女病患因手術問題導致情緒低落而2度服藥自殺未果,亦罹患憂鬱症,造成精神方面痛苦,判北醫和男醫師應連帶賠償90萬元。北醫、張姓醫師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男醫師第一次手術前、中,均未告知女病患和家屬是切除右側卵巢及輸卵管,違反醫師法、醫療法等規定,有疏失責任;另外,無證據證明女病患罹患憂鬱症、喪失生育能力等,與該手術有相當因果關係,改判北醫和男醫師連帶賠償6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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