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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賴政府禁公務人員持中國大陸證件 違規恐喪失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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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2月26日14:01 • 發布於 02月26日13:10 • 上報快訊/胡玟惠
銓敘部近期已發函至各縣市政府及公家機關,強調公務人員不得持有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網紅八炯近日製作並發布「中國統戰紀錄片」,揭露部分台灣人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引發社會關注。政府隨即展開調查,據悉,銓敘部近期已發函至各縣市政府及公家機關,強調公務人員不得持有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並要求各單位2周內完成具結書簽署,以作為日後審查依據。

銓敘部在函文中指出,「依前開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函略以,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即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喪失擔任公職權利之情形,從而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且其規範之對象包含各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聘任人員、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

銓敘部進一步說明,「另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非編制人員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非編制人員。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不得有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之情事,並於文到2週內請所屬員工完成旨揭具結書之填寫後,留服務機關備查。有關具結結果請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銓敘部及人事總處來函辦理」。

知情人士透露,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立戶籍或申領護照,若是公務人員違規,將喪失擔任公職的資格。然而,銓敘部的最新規定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將中國大陸的身分證、定居證與居住證納入規範,形同放寬對條例的解釋。

該人士認為,此舉恐讓公務人員產生壓力,甚至被視為是行政手段的「恐嚇」,質疑政府將意識形態帶入行政命令,以更嚴格的標準來審查公務人員。(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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