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去年在辦公室飲酒後開車,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高達1.05毫克,事證明確、違規重大,監察院4日審查認定嚴重損及司法形象,通過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指,張軒豪2024年8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下班後,在辦公室飲酒,同日5時45分許,自宜蘭地院停車場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車內載某書記官,沿路緩慢行駛,三度於路邊停留時間合計約1小時。
晚間8時48分許,張回程行經宜蘭市縣政二街與環市南路口時,因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為警攔查,發現該車內有濃厚酒味,要求其下車後,發現有明顯之酒容、酒氣、酒態,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謹慎義務,並經宜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在案。
監院認定,張軒豪之行為違法情節重大,經媒體廣泛報導,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本件有懲戒之必要,應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