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歲翁舉棍作勢被60歲鄰居告恐嚇 法官判無罪理由:沒在怕
劉姓老翁因大樓關門問題和蔣姓住戶爭執,劉不滿,拿起一根木棍作勢打人,蔣提告恐嚇危害安全罪,劉遭起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劉當時已經81歲,和60歲的蔣年齡有差距,蔣看到老先生拿木棍是否「心生畏懼」值得懷疑;且蔣打電話報警後還留在現場與劉叫囂,不符合恐嚇危安罪構成要件,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
糾紛案發於2021年12月15日,當時蔣和劉因大樓公共區域關門問題齟齬,劉因此拿起木棍作勢攻擊蔣。檢察官上訴時主張,一審竟然因劉已逾八旬,應該不會害怕對方拿棍子,這樣的判斷已經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和社會通念,而且蔣姓住戶拿手機報警、繼續留在現場,這和是否害怕對方拿棍子是兩回事,劉主觀上也有「惡害通知」,將危害對方的生命、身體安全,顯然合於恐嚇危害安全罪構成要件。
高院開庭時,蔣姓住戶表示,當晚劉在1樓等他,因時間太久了,忘了對方用什麼言語挑釁,他沒理會就上4樓,後來發現手機沒帶,又度下樓,結果劉沿著騎樓追他,還一邊叫囂、一邊舉起不知從何而來的棍子。一名林太太上前勸阻,將他們隔開。
劉姓老翁辯稱,他是為了要自我防衛,當時他要步出大樓,蔣在外面不讓他關大門,還告訴他「不能關門」,雙方才吵起來。劉說,他雖然有拿木棍,但那是因蔣衝過來要打他,他才拿起木棍,且他只有「舉起來而已」,沒有任何揮動的動作。「我這個年紀打不過他」劉聲稱因此拿木棍。
高院從勘驗錄影資料認為,如果蔣真的因為劉老先生的舉動而感到心生畏懼,除了打電話報警外,應該遠離現場、避免激怒對方,但畫面卻顯示蔣不僅停留現場,還繼續和劉互嗆,況且兩人年齡相差21歲,蔣有沒有「心生畏懼」實在可疑。
因檢方上訴仍無法讓高院獲得有罪心證,加上沒有新的事證來證明劉的犯行,高院認為檢察官所爭執的是一審就已經審酌過的證據,並對一審職權持不同意見,上訴無理,因此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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