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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憲訴法修正案癱瘓憲法法庭運作 蕭文生:應以例外規定處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7月10日05:53 • 發布於 07月10日05:53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10日繼續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案,大法官被提名人蕭文生回應朝野立委詢問。(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今(10)日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蕭文生的人事同意權案,民進黨立委何欣純關注去年立院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蕭文生認為,不應訂出讓組織無法運作的程序,當憲法法庭無法開庭、作成決定時,應該透過例外規定處理。

憲法訴訟法原先規定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2分之1同意,就能作成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判決,也就是要求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8人。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何欣純指出,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規範下,現行總數8名的大法官無法做出違憲宣告,造成憲法法庭無法作出任何判決,恐影響人民權利。

蕭文生表示,憲法增修條文內規定的大法官法定員額為15人,若法定員額跟現有員額相同,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要求不得低於10人、9人,或10人、8人的影響不大。

蕭文生認為,會有如此嚴格的規範,是希望不要出現由少數大法官決定的狀況,但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設置例外規定,「所有的程序規定都是要讓組織能夠運作,我們不要訂一個程序,讓組織沒有辦法運作」,當憲法法庭無法開庭並作成決定時,可能就需要透過例外規定處理。

蕭文生說明,過往現有總額3分之2出席、2分之1同意的標準其實不高,但前提是不會有例外、全部大法官到齊,且法定與現有人數相同,法律的規定是理想的,但仍要顧及現實面。

蕭文生指出,台灣的情形有時候與國外不太一樣,缺額會不斷產生,原訂4年1次的大法官任命,如今已變成2年1次,因此應該要用例外規定來處理現實面問題,許多法律規定都有原則與例外關係,例外用於處理特殊個案,讓個案得到正義,但也不能說前面的原則是錯的,要全部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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