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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

北市公車隨機攻擊!7歲童遭「潑腐蝕液體」雙眼灼傷險失明

造咖

更新於 07月13日04:35 • 發布於 07月13日04:35

台北市北投區去年9月發生一起隨機攻擊事件,一名44歲張姓女子在北投公園公車站等候小9路線公車時,突然朝一名7歲男童臉部噴灑疑似漂白水等腐蝕性液體,造成男童雙眼受傷、衣物退色。

無預警犯案過程遭監視器全錄下

根據判決書指出,在台北市北投區北投公園公車站牌,見男童媽媽帶著男童排隊搭乘小9路線公車,張女先上車刷卡就座,隨後又起身下車經過母子,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朝男童臉上擠壓噴灑有漂白水味道之腐蝕性不明液體,致男童受有雙眼化學性灼傷之傷害,而男童媽媽和男童穿著衣服,被上述液體噴灑部分皆退色,男童媽媽當場大叫。

公車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張女隨後又坐回車上,上述公車駕駛見狀,未繼續駕車,張女即下車逃離現場。警方則根據影像與目擊者描述,最終將張女循線查緝到案,並查獲她隨身攜帶的噴灑器與包包。

張姓女子到案後始終否認犯行,並未對受害家庭表達任何歉意或提出和解、賠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指出,張女犯後毫無悔意,亦未展現改過之意,且全案證據確鑿,包括監視器影像、醫療診斷及證人證述,足以證實其犯行。

男童雙眼化學灼傷

示意圖非當事者。/圖片來源:unsplash

男童在案發後立即送醫,經診斷為雙眼化學性灼傷,雖然視力未受永久損害,但因灼傷涉及眼部與皮膚,醫師建議需持續接受後續追蹤與治療,除了身體上的傷害,這起突如其來的攻擊也對年幼的孩子與其母親造成極大心理衝擊。

法院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以及《刑法》第277條,認定張女對兒童施以加重傷害,行為不僅違反社會基本倫理,亦對兒童造成身心創傷。

法官最終裁定處有期徒刑4個月,鑑於加重後本刑上限達7年6月,超過可易科罰金門檻,因此不得以罰金替代刑期。不過,張女仍可依照規定申請以社會勞動方式替代執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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